国际税收计算题1之欧阳法创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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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部分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部分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部分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

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

30%+(100000-80000)×

40%

[80000÷

(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

40%+(80000-50000)×

30%+

(50000-20000)×

20%

=20000×

40%+30000×

30%+3000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

3.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

30%

=2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

居住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应有纳税所得额级距

4.

(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

40%×

=40000×

(80000÷

100000)

=32000(美元)

或(方法二)=80000×

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

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

[(100+100)÷

(1000+100+100)]

=480×

(200÷

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

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

50%+100×

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

40%-80

=480-80=400(万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

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

[(100-50)÷

(1000+100-50)]

=420×

(50÷

1050)

=20(万美元)

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

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

40%-20

=420-20=400(万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

[100÷

(100÷

=40(万美元)

或=100×

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

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

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

40%-70

=480-70=410(万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

(3)丙国抵免限额:

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

40%-40

=420-40=380(万美元)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

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

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

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

30%×

[200÷

(1000+500)]

=450×

1500)

=60(万美元)

或=200×

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

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

[300÷

(300÷

=90(万美元)

或=300×

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

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

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

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6.

(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

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

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

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

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

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

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

33%=66(万元)

或:

[(400+100)+(150+50)+(250+30+20)]×

33%×

[(150+5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

1000)

=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

33%=99(万元)

[(250+30+20)÷

=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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