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必须写情况说明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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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必须写情况说明吗.docx

进项税转出必须写情况说明吗

进项税转出必须写情况说明吗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状况说明怎样写

说明XXX国税局:

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

XXXXX,发票号码为:

XXXXX,的增值税公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

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状况时,其领取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运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转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请问进项税转出详细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例说明吗

进项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56565转出,指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特别损失(非运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转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扩展材料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状况:

1、一种状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而,当货物转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二种状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虽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三种状况

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虽然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四种状况

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

比如企业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安排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状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而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进项转出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3.什么状况下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状况时,其领取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运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转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具体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状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

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在建工程1755

贷:

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

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公用的轮椅。

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领取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

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

某企业修理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职工福利费--浴池修理23400

贷: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

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觉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缘由待查,依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

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

其他应收款398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58

企业发生不测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公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而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

因而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4.购方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销方已作废,要做进项税转出吗及怎样写说明

要做的。

进项转出状况说明

**税务局:

今有我公司收到**公司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票号金额税额)已于**年**月**日认证抵扣,但对方误将此票作废,我方现将此发票做进项税转出,特此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状况时,其领取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运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转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5.请问一下在什么状况下用进项税额转出,能不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增值税公用发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假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缘由,如:

货物用途转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

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

借:

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

贷:

银行存款等1170

假如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

在建工程等1170

贷:

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

另外,假如是免抵退企业的,有间接出口的其所占部分的增值税也要转出。

6.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状况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难损失;

(2)因管理不善形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纳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别状况下发生的损失毕竟能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讨论和推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肯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能否需要转出,应当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

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被烧毁的电线,已得到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难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850÷(1+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

58500÷(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现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状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明显对企业更有利。

但在存货患病自然灾难已毁损的状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行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而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笔者认为其次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我国对有些特别商品实行运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

没有取得许可证而运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

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能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

例3.某企业运营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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