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高西庆对万科事件的表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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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马克/文

  万科事件走入公众视野已近七个月,随着商战步步升级,不少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问题也成了公共话题,有的能达成共识,有的达不成共识。

  7月6日,《财经》记者就其中一些热议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

他曾任中投公司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

  《财经》:

宝能收购万科的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高西庆:

这个监管机构最权威,既然监管机构已经查过了,那就要尊重监管机构的结论。

不能反复纠缠,那样监管机构就没法做事了。

  (1、此前一篇《一个投行人眼中的万科收购战》中指出,万科事件中“利益集团站队:

角逐三方能量巨大,导致学术界、媒体纷纷主动或者被动站队,共同描绘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各界人士趋炎附势、溜须拍马的众生相,令人叹为观止。

”这个说法其实并不公允,不排除确有站队现象,但大部分非关联方是基于自身的认知角度及事件呈现出的多元信息对万科事件进行评述,从而得出一些表面上倾向于万科、宝能或华润的结论,但这并不一定必然构成站队或站台。

比如,有人说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宝能举牌万科存在违法违规的实质性证据,你能说这样的言论就是为宝能站台吗?

还有人说万科管理层是万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是王石的拥趸?

文章打击面过大。

2、回到高西庆的这个回答,九袋长老的理解是,高西庆倾向于认为目前并未发现宝能举牌资金存在违规,并且他建议外界应该以监管层的调查结果为准,不要随意质疑调查结果,否则人人都是监管层,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定性宝能。

3、衍生的问题是,监管层是否全面、审慎调查过宝能举牌资金?

调查结果是否已经完全详实披露,有无权威性?

很多人还是坚称宝能资金绝对有问题,包括资金来源不明以及杠杆过高等。

这其实类似于法院宣判,法院就某一诉讼进行二审终审后,败诉方及其关联方、支持者未必愿意接受这一判决,但在规则之下,必须服从。

4、宝能资金可能确实有问题,只是监管层尚未发现,但从目前呈现出的证据链条来看,无法判定宝能资金有问题,于是,监管层现阶段的调查结果就是最重要的参考标准,这是规则,没什么好说的。

有报道认为中国分业监管下有监管盲区,宝能正好利用了这个盲区。

这是整个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但(讨论万科这事)只能在现有的规则下来做判断。

  (1、监管盲区是很多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有人说,不能因为监管层没有规定,宝能便可以动用万能险、不透明资金持续举牌万科,并且罢免万科几乎所有董监。

也有人反问,什么叫监管盲区,宝能到底利用了什么盲区?

2、万科事件其实只是A股市场隔三差五便会发生的控制权之争事件,上海新梅、西藏旅游(19.700, 

-0.53, 

-2.62%)、荃银高科(11.410, 

0.01,0.09%)、康达尔(35.710, 

0.03, 

0.08%)等案例未必没有万科精彩,甚至可以说比万科更精彩。

只不过因为万科的特殊地位,万科事件才引发全社会关注。

3、一事一议原则、就事论事原则,在万科事件上完全没有体现出来,这才有了各种层面的广泛讨论。

其实核心问题就两个,宝能能不能收购万科并且改选董事会?

宝能收购过程是否违法违规?

很可惜,相当一部分人从道德、情怀、法律漏洞、监管盲区等多角度试图论证自己的观点。

4、高西庆的回答很简洁,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万科事件不要扯远了,要看是否符合现行规则;

二是不否认确实存在监管盲区,但那是体制改革的问题,不是万科事件就能解决的,要从长计议。

万能险资金买的股票该不该有表决权?

这个问题挺滑稽,是股东当然就有股东权利,都要去追查资金来源的话,那不乱套了。

上市公司开会表决前还要挨个调查各个股东买其股票的来源,那就没法运转了。

保险资金怎么用,由保监会来监管,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监管机构认为风险可控,那就不能舆论一叫就再复查。

  (1、持有股份或者受托代持股份,就有股东权利,包括提案权、表决权、分红权等,高西庆认为不必一一追查持股资金来源,这一点估计很多人不认同。

比如,举牌资金是洗钱所得,或者涉嫌贪腐、挪用的资金,在举牌上市公司是否应该享受股东权利?

2、高西庆的意思可能是,目前并不能证明宝能举牌资金是违法违规资金,当然也就不应该限制宝能股东权利。

此外,高西庆的潜台词是,宝能通过万能险所持万科股份有投票权,或者说,是否有投票权应该是法律和监管层说了算,不能由民粹和舆论决定。

3、高西庆的这个回答显得比较官方,毕竟他曾是监管者之一。

九袋长老注意到,网络上已经出现了一些质疑声音,认为高西庆此言论涉嫌过于拔高监管层的行政效力和执法权威,他们认为,资本市场监管应该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同时进行,对于民间明显认为有异议的地方,监管层应该采信并积极复查,这不是民粹,而是监管方式之一。

这是不是也体现了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

其实大股东反倒要受更多约束,因为它拥有特殊地位,有可能内幕交易,所以更得及时披露信息,公布意图。

  (1、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确实倾向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和A股市场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密切相关,大部分国企及民企均是一股独大。

严格来说,万科、平安、TCL等公司的股权结构在A股只是特例,不占主流,至于未来是否会成为主流,不好猜测。

2、既然大股东容易通过一股独大操控董事会、股东大会,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严格披露信息,实务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3、宝能所持万科股份,只要未被证明或认定为违法,都应该拥有股东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

可是宝能作为大股东并未公布它的意图:

是想做长期持股的大股东,还是盈利后就退出的财务投资人?

按美国法律,收购到5%就必须公告你是否有控制公司的意图,这意味着法律推定到了5%你可能就有这个意图了,所以要求你公布意图。

中国法律是规定收购到了5%就得举牌,披露持股情况,到了30%就必须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宝能的持股还没到30%,因此没有公布收购意图的强制性义务。

(《财经》注:

采访高西庆的第二天,7月7日,宝能宣布愿意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

  (1、我们习惯性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称举牌方或收购人为“门口的野蛮人”,总觉得他们来者不善,世联行(8.220, 

0.12, 

1.48%)甚至还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恶意收购”的定义。

基于这种逻辑,我们想当然觉得,举牌方必须如实披露举牌的目的,财务投资?

战略投资?

战略财务投资?

如果是财务投资,欢迎?

否则,请你滚蛋?

2、高西庆很明白的指出,人家举牌,只要履行举牌义务,即每到5%及其整数倍即停止增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随后2日内不再增持,都没有问题,在持股达到30%之前都没有义务披露收购的意图。

3、日前万科工会以宝能举牌信披不实不详不及时唯有起诉宝能,事实会证明,这必然是一场闹剧,宝能在连续5次举牌过程中,均履行了举牌信披义务,因此半年内,几乎没有任何人说百能举牌存在程序问题。

但很可惜,万科工会以证监会的名义宣布宝能举牌违规,当然,万科工会绝对有起诉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律是不是该向美国法律靠拢?

立法就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求得平衡,法律规定得太细,肯定影响效率。

当年我在港交所做上市委员会委员的时候,监管部门经常为这事跟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争执。

他明明头一天公告说了我没有并购意图,但第二天就举牌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

监管部门问他,他说我今天改主意了,那你也没办法,只能谴责他不守诚信。

但是没法要求修改法律写上你要干啥得提早告诉我,而且不能改主意。

  (1、法律本身就是大多数人与小部分人的博弈,这个观点的前提是,法律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只能保护小部分人的利益,那就不是法律。

现行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必然存在漏洞,是不是因为存在漏洞就必须随时修修补补或者向欧美看齐?

2、高西庆不认为事无巨细样样规定的法律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

3、不排除依法办事的人会在法律流氓面前吃亏上当,但从概率上来看,依法办事还是可以保护大部分合法利益,有漏洞就用体制改革的系统化方式查漏补缺,不是拍脑袋。

万科是不是内部人控制的公司?

这个不了解内情没法做判断。

但是万科是多年来公认的好公司,这一点似乎是有共识的,如果公司股东不认可这一点,就可以用手或脚投票,来改变其状况。

如果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损害股东利益,那么就应该由法规机制来纠正这种状况。

但如果你因为对个别万科领导人的风格看不惯就忽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似乎就有点儿本末倒置。

相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个人生活、行事风格是个次要问题,万科是否是一家好公司,这是第一位的。

希望一家公认的好公司能得到保护。

  (1、倒王派坚决认为万科是内部人控制公司,原因有三,一是万科管理层涉嫌先停牌后找重组方,严重损害宝能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是万科合伙人计划涉嫌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涉嫌内幕交易;

三是万科董事会席位中长期没有中小股东代表,中小股东权利被事实上剥夺。

2、倒王派并不认为王石等管理层称职,他们认为万科近十年的发展首先得益于房地产市场十年红利,王石只起到了辅助作用,换其他人未必做不好。

另外,倒王派们也认为,正因为万科是内部人控制公司,所以近几年的发展速度在房企中并不突出,万科管理层将自身的利益放在万科利益之前。

3、高西庆倾向于认为万科是一家公认的好公司,其重要论据之一是如果万科不好,股东大会就会采取行动。

关于这一点,九袋长老部分认同,即认同万科是一家好公司,不认同如果他不是好公司,万科股东大会就会采取行动改变状况,A股无数案例表明,即便中小股东认为某公司不是好公司,多数情况也会无可奈何。

4、万科管理层是否损害万科利益,这不是现在就能回答的问题,有人说万科涉嫌隐藏巨额利润,与田朴珺关系不清不楚,这只是一种假设,证监会没有立案,公检法没有介入。

设想一下,如果万科管理层确实做过或正在做有损万科利益的事,万科股东大会或者现行法律法规能否约束、纠正?

高西庆认为可以约束。

4、高西庆有一点说得很好,即不能因为看不惯万科个别领导人而全盘否定万科管理层甚至万科,这里所说的个别领导人毫无疑问就是王石。

万科事件发生后,王石确实被扒了个底朝天,他的私生活被广泛报道,有人借私生活抨击王石,说王石不行,是他是万科负资产。

高西庆说,这些都是本末倒置。

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德赢两只基金买入万科股票,却未披露二者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按中国法律和惯常做法,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特别是几层持股之后的最终权益人,只有在有利害冲突的事件发生时才需要披露,平时并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

但有些国家监管更严,比如韩国,投资基金必须披露有限合伙人的最终权益人。

  (1、万科两个合伙人计划目前总持股为7.12%,是万科公开可见资料中除宝能、华润之外的第三大股东方,去年有人质疑两个计划系一致行动人,万科曾公开否认,但很多人仍然不相信。

从万科股东大会投票情况来看,这个合伙人计划投票一致。

2、高西庆并未明确指出万科两个合伙人计划师傅应该穿透披露最终权益人,只是说“在有利害冲突的事件发生时”才须穿透披露,这个说法较为模棱两可,不好据此操作。

例如,宝能罢免万科管理层的事项是否属于“有利害冲突的事件”,假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两个合伙人计划是否可以投票,是否应该穿透披露最终权益人?

万科事件引发了一个讨论,就是公司治理是不是应当遵循“股东中心主义”?

不管啥主义,都得让公司好才行。

从美国公司史来看,一些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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