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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沈阳建筑机械厂、四川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耀庭、许武全、梅昆、周仲、唐安立、程昌永、钟晓沧。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

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配备有塔式起重装置的汽车、轮胎和覆带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操作距离 safetypassclearance

  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2 工作状态 ctateinservice

  塔机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重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

3.3 非工作状态 ctateoutofservice

  已安装架设完毕的塔机,不吊重,所有机构停止运动,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防风保护措施的非作业状态。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如有特殊要求,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1.2 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0.6m。

  塔机上任何部件距高压输电线最小距离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4.1.3 塔机的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工作级别。

4.1.4 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10%。

4.1.5 用于制造塔机的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并符合GB/T13752的规定。

无出厂合格证明书者,应取样试验,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

  采用GB/T13752规定之外的材料,应有可靠的理论或试验依据,并有塔机制造厂技术部门的认可。

4.1.6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和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4.1.7 塔机应按GB/T17807规定进行钢结构应力测试,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8 塔机应按GB/T17806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9 塔机在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其实际运转时间不应少于500h。

4.1.10 塔机的性能参数应符合JG/T5037的规定。

4.2 整机

4.2.1 安装、拆卸

4.2.1.1 塔机轨距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0.1%,但最大偏差为±

6mm。

  塔机安装前,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为2.5/1000;

塔机安装后,该倾斜度为5/1000。

  钢轨接头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

  钢轨与车轮的匹配应符合GB/T13752的规定。

  轨道基础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4.2.1.2 固定式塔机的混凝土基础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1.3 地下不浇注基础的固定式塔机(含用支腿工作的塔机)工作场地与水平面的倾斜度为2.5/1000,地面许用压应力应符合GB/T13752的规定。

塔机的支腿应能单独调节,水平、垂直方向都必须可靠地固定。

4.2.1.4 快装塔机在架设、放倒、变换结构型式及拖运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

使用说明书应详细规定架设程序和方法、操作要求与安全措施。

4.2.1.5 非快装塔机应详细规定安装顺序。

每个吊装部件都应给出吊装位置、轮廓尺寸及重量,并根据需要设置连接装置,如吊环、销轴等,要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

4.2.1.6 塔机上应设置安装平衡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

  平衡重和压重的重量、形状和尺寸,应符合吊装和固定的要求,并能承受规定的载荷而不损坏。

每块平衡重、压重都应在本身明显位置标出重量。

4.2.1.7 安装、爬升或顶升作业时,在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大于13m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2.1.8 塔身、顶升套架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8m/min,顶升时机械与液压系统都应安全可靠。

  导轮和导轨的径向间隙为2~4mm。

顶升部分上升或下降时,应设置防脱装置。

4.2.1.9 塔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主要性能参数对公称值的偏差为:

  a)空载时,最大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2%,最小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10%;

  b)空载时,最大幅度处的起升高度不得小于公称值;

  c)尾部回转半径不得大于其公称值的100mm;

  d)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

1%;

  e)塔机整体拖运时的宽度、长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其公称值;

  f)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为4/1000。

4.2.2 外观及表面防护

4.2.2.1 塔机外观和商标图案应美观大方、鲜明醒目。

4.2.2.2 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螺栓、链条等连接件应镀锌、钝化、氧化(发兰或发黑)或磷化等表面处理。

钢材表面的除锈应达到JG/T5011.13规定的St3级。

  弹簧应磷化处理。

  油缸活塞杆应镀铬。

4.2.2.3 涂漆的质量应符合JG/T5011.12的规定。

4.2.3 噪声

4.2.3.1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内噪声不应超过80dB(A)。

4.2.3.2 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4.3 结构

4.3.1 材料

4.3.1.1 塔机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件一般采用GB/T700中的Q235,GB/T699中20号钢,GB/T1591中的Q345。

  主要承载构件应选用镇静钢。

  在选用GB/T700普通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时,应按构件厚度、工作温度、应力集中情况来确定质量等级。

主要承载构件必须用Q235B、Q235C或Q345B、Q345C、Q345D、Q345E。

  材料必须具有化学成分、屈服限、强度限、伸长率、冲击韧性、冷弯等试验证明,塔机生产厂家并应进行复验。

外观缺陷,如锈蚀、重皮、尺寸和形状误差等,均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

  当工作环境温度超出本标准规定时,选用材料的冲击韧性应符合GB/T13752—1992中5.4.1.1的有关要求。

4.3.1.2 轧制型材一般在热轧状态下使用,冷拔、冷轧型材应经退火后使用。

  用于主要承载构件的轧制厚钢板,轧制方向应与受力方向一致。

4.3.2 焊接

4.3.2.1 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或GB/T5118的规定。

选择的焊条牌号应与主体构件强度、焊缝所受载荷的类型、焊接方法适应。

  焊丝与焊剂的选配应与主体材料强度相适应。

  采用气体保护焊时,主体材料应完全脱氧,选用镇静钢。

  埋弧自动焊和软管半自动焊焊剂应符合GB/T5293的规定,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的焊丝应符合GB/T8110的规定,所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GB/T6052的规定。

4.3.2.2 用于焊接的主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可按表1评定钢材的可焊性,不符合表1规定时,应采取焊前预热、焊后保温等措施。

表1 钢材可焊性评定指标

钢材类别

C,%

CE,%

GB/T700

GB/T699

≤0.25

GB/T1591

≤0.46

  表1中C为碳元素含量,CE按公式

(1)计算。

………………………………

(1)

  注:

(1)中各元素符号代入该元素在钢材中含量的百分数。

4.3.2.3 焊接接头型式应符合GB/T985、GB/T986的规定。

4.3.2.4 焊接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JG/T5082.1的规定。

4.3.3 高强度螺栓连接

4.3.3.1 高强度螺栓连接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JG/T5057的规定。

4.3.3.2 使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在设计图样和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其允许偏差。

  被连接表面不得有油污,应经喷砂或用钢丝刷清理。

螺栓孔直径和其他加工要求应符合JG/T5057的规定。

4.3.3.3 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均应有性能等级符号及合格证书。

4.3.4 互换性

  同规格的塔身标准节应保证完全互换。

4.3.5 接料规定

  承受交变载荷(应力循环特性X<0)和主要承受压弯载荷的结构件,不许接料。

例如,塔身弦杆、腹杆。

  受拉伸载荷的圆钢杆件接料时,宜采用连接板和搭接角焊缝焊接。

不宜用对接焊缝焊接接料。

  板制和压制型钢梁接料时,宜采用等强度斜向对接焊缝焊接,但必须经探伤检验合格。

也可采用对接焊缝焊接,再加补强板的接料方法。

  接料应保证不低于原截面的强度。

  每一个杆件,接料处不得多于一处。

4.3.6 排水

  塔机钢结构外露表面不应存有不能自由排出的水,封闭的管件和箱形结构内部不应存留水,应在有这种可能的部位设不影响强度的排水孔,或完全封闭。

焊接连接面间如有进水可能处,应在周缘采用非焊接密封或适当的密封焊缝,防止内部锈蚀或冻涨破坏发生。

4.3.7 安全要求

  塔机结构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5144—1994中4.2的规定。

4.3.8 司机室

4.3.8.1 司机室应符合JG/T54和GB5144—1994中4.5的规定。

4.3.8.2 司机室门窗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司机室正面玻璃必须能向外开启,并设有雨刷器。

4.3.8.3 可升降的司机室或乘人升降机必须符合GB/T10054和GB10055的规定。

  可移动的司机室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锁止装置。

4.3.9 钢材缺陷的处理

  型材应符合GB/T14292的规定。

  板材应符合GB/T3274的规定。

4.3.10 材料代用

  材料代用必须保证不降低原设计计算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疲劳强度,不影响原设计规定的性能和功能要求。

  材料代用后,自重比原设计重量增大3%以上,迎风面积增加较多,应经计算校核,必须符合GB/T13752中的有关规定。

  材料代用,还应考虑加工制造时产生的影响,如应力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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