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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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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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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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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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59]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5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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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25]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45]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58]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48]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55:
00]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30]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56]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56: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37]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57:
05]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58:
21]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59: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32]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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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7]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26]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38]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01:
03]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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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0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03:
28]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06:
49]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