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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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

47:

16]

-------------------------------------------------------------------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46]

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59]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53:

14]

------------------------------------------------------------------

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25]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45]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58]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48]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55:

00]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30]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56]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56: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37]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57:

05]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58:

21]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59: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32]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15:

00:

07]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26]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38]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01:

03]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

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0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03:

28]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06:

49]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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