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工伤政策解读、劳动及外包纠纷处理技巧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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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l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
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认为是工伤。
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工伤情形l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l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l(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l(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l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l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因工外出期间l“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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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l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l(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l排除条款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l“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l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l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l(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l(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伤害l“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l交通事故包括:
机动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l“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视同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l“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l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l“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排除工伤情形排除工伤情形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应解释相应解释l“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l“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l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程序l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l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l“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工伤申报“中止”l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中止结束l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l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特殊申报时间l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申报材料l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业病l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
(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
(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工伤待遇(认定阶段)工伤待遇(认定阶段)
(一)医疗费具体标准: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具体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具体标准: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l(五)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六)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工伤待遇(鉴定阶段)工伤待遇(鉴定阶段)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