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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问题o经过一定渠道反映到有关决策部门,成为决策者研究和分析人员分析的对象之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
o公共权力主体体会到公众的公意性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公共问题就转化成为了公共政策政策问题。
问题。
一、政策问题一、政策问题o问题是任何公共政策的起点,对问题的性质、广度、严重性与关联性的界定是最终影响政策决定的基本因素之一。
o政策问题:
一个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公共政策问题一、政策问题一、政策问题政策问题特征政策问题特征o主观性(政策问题是尚未被实现的社会价值或需求,或者是人们受剥夺、不满足感)o公共性o关联性o变化发展性(不确定性)二、教育政策o教育政策: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
(吴志宏等)二、教育政策o综合性(跨学科性)综合性(跨学科性)o应用性应用性o价值倾向性价值倾向性三、政策合法化三、政策合法化o当政策方案被决策者做出选择之后,就面临着将该方案合法化而使之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政策,从而使之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是公共政策合法化问题。
o合法化(legitimate),作为动词,是“使具有合法性,给予法律力量,使具有权威性、核准或批准。
”三、政策合法化三、政策合法化o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
三、政策合法化三、政策合法化o政策合法化的过程是使各种拟议中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具有社会权威性和约束性的过程。
(彭和平)政策法律化政策法规化政策社会化三、政策合法化三、政策合法化o政策法律化是使公共政策取得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立法机关)o政策法规化是政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推行各种政策进行管理的过程。
(政府机关)o政策社会化是公共政策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非法律化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执政党或政治团体)四、政策本质o公共政策:
政府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M.G.罗斯金等)o政策服务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的作为政府的不作为四、政策本质o政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o“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价值”类似于“利益”,金钱、权力、地位等)。
o执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四、政策本质政策是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与调节()直接进行利益分配与调节o投资、工资政策,价格、税收政策、福利政策()间接干预和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与调节o就近入学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政策分配利益的特点:
主导性、兼顾性、权威性五、政策研究五、政策研究公共政策学研究分类分类(南格尔)o政策研究(policystudies):
政策的研究(studiesofpolicy),即对政策对象、过程和方法的研究,侧重于理论探讨。
o政策分析:
(policyanalysis)为政策的研究(studiesforpolicy)五、政策研究五、政策研究政策研究(policystudies):
政策的研究(studiesofpolicy)o对象研究o过程研究o方法研究六、政策分析o政策分析:
(policyanalysis),为政策的研究(studiesforpolicy)o对制定一项或一个方面的政策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各步骤的因素关系,对具体内容、策略、手段、保障措施等的应用研究。
o对因素、策略、方法等的研究,是对怎样才能制定出一项好政策的研究,侧重于应用研究六、政策分析o政策制定的步骤发现问题确定问题汇集要求组织要求陈述要求置入议程寻找提案评论提案等六、政策分析o事实分析对政策及其活动做出事实判断,主要解决“是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o价值分析对政策及其活动做出价值判断,主要解决“期望什么”或“喜好什么”,“利益为何如此分配”、政策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等问题六、政策分析o规范分析对政策及其活动做出规范判断和命令判断,主要解决“应该是什么”或“应该怎么样”的问题。
应怎样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应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六、政策分析o可行性分析这是指向政策及其活动的实践层面的问题。
要对经过规范分析的之后形成的备选政策方案进行分析和论争,从各方面讨论政策方案在实践中实施的可能性及其可能产生的预期结果,并在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佳的政策方案作为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第二节第二节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o教育法的概念o教育法的体系o教育法的特征o教育立法原则o教育法律关系o法(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o教育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o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全国人大o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全国人大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o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条例、规定、办法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o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地方性教育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o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中的教育条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备案)o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义务教育)o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o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o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o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o齐某和陈某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某中学初中毕业生。
1990年,17岁的齐某通过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某则在预选中落选。
o同年,齐某被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录取,但齐某的“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某领走,陈摇身一变成了“齐某”,并以齐某的名义到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o1993年,陈某继续以齐的名义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据查,陈某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某的女儿,她预考落选后,在有关人员的参与下采取一系列冒名齐某上学、工作的行动。
o(在假齐某的假体检表上有市教委钢印。
假齐某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伪造)。
其中盖有校长私章和学校公章)o齐某将陈某及其父亲、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o齐某提出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o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o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在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策划,并实施了冒用齐某名字上学的行为,其结果构成了对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
但齐某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o齐某姓名权受侵犯,除陈某及其父亲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市商业学校明知陈某冒用齐某的姓名上学仍接受其入学,应承担主要责任;
滕州市八中和滕州市教委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o故判决:
齐某获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四被告分别承担数额不等的赔偿责任。
齐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o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法找到判决依据的情况下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o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是做出终审判决:
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害;
由陈某等向齐某赔礼道歉;
并赔偿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等。
o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2001),获得民事赔偿。
o一般法的特征一般法的特征:
强制性、普遍性与规范性o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特征:
由教育法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o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o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o教育强制措施施行的柔软性o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o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o行政主导性:
教育法律关系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
o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主要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而不以对方相对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o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办学单位有权依法单方面对其实施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o教育行政主体在调整与其相对主体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时要充分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自由。
o教师等劳力劳动者需要一个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所需要的宽松、和谐与舒畅的工作学习环境。
o教育性:
处理教育纠纷实行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非处罚性的柔性措施。
o一般采取的教育强制性措施主要有: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
o解决教育问题中,采用的多是学术研讨、平等争论、科学评估,或通过思想沟通、说服教育等措施,体现教育的思想性、道德性和创造性。
o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指导性而不是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在宏观上以教育的大政方针实行领导,在微观上以具体管理制度实行领导。
o一般行政机关:
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直接隶属关系。
o学校在法定范围内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o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层次多样性所引起的法规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
o教育及教育活动本身的社会广泛性,行政相对人广泛。
o教育立法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o教育原则是教育法本质的表现,是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根本特征的反映。
o1.方向性原则o2.公共性原则o3.平等性原则o4.特别扶助原则o5.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o2.公共性原则公共性原则o含义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o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o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o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o3.特别扶助原则特别扶助原则o平等的受教育机会o扶持和帮助特殊地区和人群接受教育特殊地区: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特殊人群:
儿童、残疾人、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分类指导分类管理o5.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o统一性:
有关教育的法律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教育法在全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与效力。
o在法律效力上,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先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o地方特色o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