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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

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

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

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

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

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

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

违抗王命罪;

贼(破坏礼法);

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

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

盗(窃取财物);

奸(盗

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

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

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

墨、劓、非、宫、大辟。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

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

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

赊刑

——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

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过失、不知、遗忘;

过失——生;

故意——非生;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

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

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

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

场管理人员。

质剂:

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别:

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

嫡长子继承制牢

牢确立。

(五)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事断于法;

法布于众;

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

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

宋国的“刑器”;

楚国的“仆区之法”、“_____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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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

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

规定了六禁。

4)《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整篇法

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

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

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

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

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

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

“刑”或“刑

书”;

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

废除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

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

制度)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典。

(2)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

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

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

律》三篇。

(2)〈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

武帝时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1.罪名:

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

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

“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

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而尊长

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

世各王朝所沿用。

1.婚姻家庭与继承:

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

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

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

发生重大案件时,由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

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

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

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1)起诉:

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

家控告犯罪)

(2)审判:

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

鞠”。

“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

(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

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

“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分析古文)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

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

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

《魏律》:

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

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

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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