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版讲义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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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17世纪以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
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标志:
(1)罗得法;
(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
《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
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
(1)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海事,如《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国际航空运输:
《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
票据,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多边国际专门商品协定(砂糖、锡、橡胶、小麦等)
(2)近现代国际商务习惯和惯例。
比较重要的国际惯例,如1860年
欧美多国商业人士在英国,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损的《格拉斯哥规则》,随后两次修订,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CIF价格术语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费用和风险);
国际商会的1933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了统一准则、1936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9种常见贸易术语。
(3)近代各国的商事立法
近现代民族国家统一商事立法的滥觞:
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在此基础上补充而成。
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
法国和德国;
民法典和商法典并行;
民商合一:
始于1911年的〈瑞士民法典〉
英美法系国家:
由不成文的判例法到单行商事立法。
(三)转折、更新阶段:
二战结束以后
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敦森林中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10月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
其理由如下:
(1)调整对象(货币、金融、贸易)事关重大,涉及要害,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全局和根本;
(2)较以往的国际条约内容更加具体、范围更广、程度更深、致力于国际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
(3)具有明显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尽管布雷敦森林体制对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而不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开端,其理由如下:
(1)条约的最初谈判和签署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反映和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
这体现在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如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表决制、1964年“授权条款”以前的关贸总协定中的无条件、立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旧的殖民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
关于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既可以出简答题,也可以出论述题。
评价应该首先肯定其积极方面,然后指出其不足。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印尼):
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通过)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贸易新原则、新规范,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用一个声音说话”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的发展
(1)国际货物贸易方面:
西欧国家为主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联合国通过的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2)国际航空运输方面:
1961年补充1929年华沙国际航运公约的《瓜达拉哈拉(墨西哥)公约》。
4、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公约及组织
此类公约及组织可分为三大类:
(1)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EEC、OECD、EU等。
(2)以前社会主义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3)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OPEC等。
其中,1988年4月46个国家在前南斯拉夫通过的《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是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缔结的第一个准世界性多边贸易协定。
(4)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NAFTA、洛美协定等。
5、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制订,经过6次(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修订,最新的是2000年的版本。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33年公布,经过5次(1951、1962、1974、1983、1993)修订。
(3)《托收统一规则》。
1967年公布,经过2次(1978、1995)修订。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公布
6、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方面的关系;
二战后扩展到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代表人物:
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从国际经济的现实来看,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及国际私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和日本的樱井雅夫。
第三节 国际经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
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
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
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部分属于国际经济法。
由于存在涉外涉内统一和涉外涉内分流的立法模式,所以在“统一”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全部属于国际经济法;
在“分流”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只有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
国际商务惯例的概念——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商务惯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商务惯例即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范畴,其特点在于: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际条约,也不是基于国内立法;
(2)它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过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改;
(4)惯例实施和兑现往往需要借助国家权力。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重点掌握有可能出选择题的知识点。
唐朝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管理对外贸易,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长达1000多年的“市舶”制度。
宋朝初期,京师设立“榷易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
沿海港口设“市舶司”
1080年颁行市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
“市舶条例”的主要内容(多选题):
规范外贸,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采取低税政策、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严禁走私逃税、保护外商,救助海难等。
第二章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并重点掌握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或多选题):
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论经济主权原则(论述题)
答题要点:
1、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演进过程。
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演进过程:
(1)1952年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
(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
(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4)1974年,联大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