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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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二级

吸风机室

除尘构筑物

级烟囱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干煤棚、解冻室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外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生活、消防水泵房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进水建筑物

冷却塔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制氧/站、贮氧罐

启动锅炉房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锻工、铆焊、热处理

金工车间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天桥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变压器检修间

排水、污水泵房

各分场维修间

污水处理构筑物

电缆隧道

柴油发电机房

材料库

材料棚库

机车库

汽车库、推煤机库

消防车库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

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

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3.0.12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工铆焊车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10

12

8

14

15

贮存褐煤时25

25

20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30

10~50

>5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贮存褐煤时25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6

7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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