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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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丁
二级
吸风机室
除尘构筑物
级烟囱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干煤棚、解冻室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外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生活、消防水泵房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进水建筑物
冷却塔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甲
制氧/站、贮氧罐
乙
启动锅炉房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锻工、铆焊、热处理
金工车间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天桥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变压器检修间
排水、污水泵房
各分场维修间
污水处理构筑物
电缆隧道
柴油发电机房
材料库
材料棚库
机车库
汽车库、推煤机库
消防车库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
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
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3.0.12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工铆焊车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10
12
8
—
14
15
贮存褐煤时25
25
20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30
10~50
>5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贮存褐煤时25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6
7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