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制度终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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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全矿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电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电缆管理工作负责。
机电队长是本单位电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电缆及业务管理负责。
第三章管理责任制
第8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设兼职电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各电缆使用状况的检查、领用、使用、维护及回收等工作。
第9条各单位电缆管理员在机电队长的管理下,负责本单位电缆计划及消耗制定,编制设备电缆管理制度,掌握本单位电缆的绝缘状况,监督电工能够按照电缆使用规定,按期对电缆进行巡查、电缆绝缘进行摇测、电缆的回收等工作。
第10条各单位的机电队长,每半月至少对全队电缆绝缘情况进行抽查一次,负责本单位电缆计划审查。
第11条机电部包队科员,负责收集所包队组上报的电缆计划。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12条机电部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管理、建账编号、发放审批、检查考核、回收复用等工作,负责下达检修作业计划。
第13条电缆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使用电缆必须提出计划,机电部负责收集汇总。
机电部根据电缆修复库存情况上报审批,计划审批后购置,机电部负责验收,以及库存保管。
电缆的领用由机电部根据生产和计划情况审查批准后发放。
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机电部。
因计划不周影响生产者,由责任单位负责。
造成计划外领用,经领导批示后,方可发放。
第14条凡用于井下动力、照明、信号和控制的各类型橡套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经国家采煤机械质量检测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煤矿用阻燃电缆必颈经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站发给《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
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各种证件齐全,外观、绝缘情况合格,方可签发“入井证”,下井使用。
第15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铝芯电缆,新敷设的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在用的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应尽快更换。
第16条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
第17条为了保证电缆的可靠运行,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每周对电缆连接处进行一次检查,发观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8条装岩机、掘进机、煤电钻等移动设备除靠近其15米一段电缆外,都要悬挂起来。
靠近移动设备的拖移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第19条电缆采购,机电部按计划的内容、规格、型号,数量保质保量按时采购,电缆由机电部编号、管理。
第20条各单位对使用的电缆以及电缆挂钩等实行建档建账管理,建立健全各种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加强维护检修,不得损坏丢失。
第21条各单位在绘制“供电系统图”时,必须将电缆和五小电器填绘到图纸上,并标明规格型号长度等数据,采掘各队每月必须将变化后的情况上报机电部。
第22条新安装的采煤机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进行移交时,机电部主持电缆的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双方及机电部各持一份《移交单》。
第23条井下电缆不论是新装还是在使用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程,挂钩间距,弧垂度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交叉盘圈,不得用铁丝吊挂,未经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机电部不予办理《停送电申请票》,机电队不得供电。
第24条电缆在穿过防火门、风门隔离墙等建筑物时,必须装设穿墙管穿管过墙,否则不予验收。
第25条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缆,在工作地点变更时,视电缆的实际使用情况上井进行维修。
采煤工作面因进尺变化而拆下的电缆(包括通讯电缆、监测监控电缆)以及电缆挂钩,接地线等,要在十天内及时组织上井,回收上交机电部。
第26条各单位在回收拆撤截面为4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时,必须从开关内接线端字处拆开,不得随意将电缆截短或截断,否则经济处罚500元/处。
第27条所有电缆都必须在变电所开关处、变电所及用电建筑物外,电缆所在巷道和沟内转角处以及电缆接线盒上集中悬挂标志牌,并在巷道和沟内沿途电缆上写明电缆编号及指向,标志牌要标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来去地点等内容,指向要正确。
第28条电缆的报废,由机电部包队科员根据使用情况,提出报废报告及明细,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29条电缆外借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证明,经矿分管领导和机电部长批准,定出借用期,方可借出,并按规定交纳租借费,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五章电缆验收及保管发放管理
第30条各单位兼职电缆管理员结合本单位使用及库存情况编制电缆使用计划,经机电队长审核,队长批准后,上报机电部。
第31条机电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电缆使用计划,编制全矿电缆计划,经机电矿长签字后上报矿企管科,企管科审核后,交机电部组织采购
第32条机电部采购组接到企管科下发的计划后,机电部材料配件组立即开展采购流程;
第33条新电缆到货后,采购组按照到货电缆规格型号及批次,收集索取并检验销售单位提供的由厂家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34条初验入库后的煤矿用阻燃电缆必颈经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站发给《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对确认合格的电缆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第35条机电科负责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各类电缆的保管发放管理,并按照行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油脂的库存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36条机电科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各类电缆加强质量的管理,防止电缆损坏.
第37条各单位使用后的电缆,回收及处理工作由机电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章电缆巡视检查制度
第38条电缆的巡视工作
1、电缆的巡查周期
(1)户外架空线路、电力电缆每月至少巡视二次。
根据季节和基建工程的特点相应增加巡视的次数。
(2)电缆沟每周巡视一次。
(3)对于外皮有破损的电缆,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加强巡视。
(4)特殊情况下,如暴雨、发洪水等,应进行专门的巡视,
(5)对巡视排查的隐患及问题建立台账记录。
2、巡视的内容
(1)对敷设直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有未知的挖掘痕迹,电缆线路的标桩是否完整无缺。
(2)电缆线路上严禁堆积物体,如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液体或石灰坑等。
(3)户外的电缆线路,电缆的护套应完好。
(4)户外的电缆的穿线管路是否良好,有锈蚀及碰撞损坏应及时处理。
(5)架空线路是否有倒塔、电线杆倾斜、瓷瓶破损现象。
(6)户外架空线路连接处是否有断丝现象。
(7)检查电缆接头有否虚接过热现象。
(8)多根电缆并列运行时,要检查电流分配和电缆外皮温度情况,发现各根电缆的电流和温度相差较大的,应及时汇报处理,发防止负荷分配不均引起烧坏电缆。
(9)入遂道巡视要检查电缆的位置是否正常、接头有无变形和漏油、温度是否正常、防火设施是否完善、通风和排水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10)电缆沟内不应积水、积污物,其内部的支架必须牢固、无松动和锈烂现象。
(11)发现违反电力实施保护的规定而擅自施工的单位,应立即阻止其施工。
对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电缆地下的分布情况现场交底工作,并加强监视和配合施工单位处理好施工发生的与电缆线路有关的问题。
第39条巡视结果的处理
(1)巡视人员应将巡视电缆的结果,填写巡视记录,运行部门应根据巡视结果,采取对策消除缺陷。
否则处罚责任人及机电队长、队长100——500元。
(2)巡视人员巡视中,如发现电缆有零星缺陷,应记入巡视记录簿内,方便编制月度的维护检修计划。
(3)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如发现电缆有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相关部室进行处理。
第七章电缆吊挂标准
第40条井下新施工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统一标准的电缆钩进行吊挂,严禁使用圆钢制作的临时挂钩,采掘工作面在规程编制时,由机电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电缆敷设根数,选定电缆钩的规格,施工中一次将电缆钩安装到位,同一巷道使用的电缆钩规格型号必须统一。
第41条采掘工作面巷道中多余的电缆必须在电缆车上盘好,严禁堆放在地上或在巷帮打回头折弯吊挂。
第42条喷浆巷道电缆钩吊挂应使用膨胀螺栓固定,要求膨胀螺栓距离顶板距离相等,膨胀螺栓外露长度要根据巷道成型适当调整,以保证电缆钩吊挂在同一竖直平面上,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
第43条架棚支护巷道,将电缆钩上端吊挂在工字钢梁上,吊挂位置在梁与腿的交接处,保证电缆钩与棚腿平行。
要求吊挂位置距顶距离要相等,保证电缆吊挂在同一水平上。
将电缆钩尾端捆绑在棚腿上。
保证电缆钩的牢固性。
第44条锚网支护巷道在巷帮距顶不超300mm的位置分段打设固定点,各吊点之间用钢丝绳拉紧,将电缆钩上端吊挂在钢丝绳上,吊挂要牢固。
在电缆钩的尾部与上部钢丝绳平行垂直在拉一条钢丝绳,将电缆钩尾端与钢丝绳相连,以保证电缆钩的牢固性。
第45条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所有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不得与瓦斯抽放管同侧吊挂;
电缆与风、水管要分别布置在巷道两侧,受条件所限敷设在同一侧时电缆要敷设在电缆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
电缆及电缆钩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第46条巷道内的电缆(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m的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电缆走向标识牌,且内容齐全,不得挂反。
第47条巷道内的通讯电缆、监控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限制,必须敷设在同一侧时,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地方。
第48条电缆吊挂时要遵循由上至下电压逐渐升高的原则,依次为监测监控线,通讯线缆、照明信号线缆,低压线缆、高压线缆。
第49条电缆吊挂必须保持一钩一线,电缆钩吊挂间距为1m。
特殊地段间距相应缩小。
电缆吊挂高度距顶板间距不得超0.3m,并保证电缆与顶底板平行。
第50条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第51条监测监控线、通讯信号线缆与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
第52条电缆横跨巷道以及跨越巷道开口处时必须设置电缆桥架进行过度;
需过风筒时,过桥或电缆应从风筒上方通过;
电缆遇有开关需下线时,应从电缆内侧引出。
第53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分别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黄泥等阻燃材料对穿墙管口进行严密封堵,墙壁两侧均要有电缆走向标志牌。
第54条低压电缆接线盒处应留有余线,保证两端电缆各有不少于0.2m的余量,接线盒必须正面朝外,小喇叭嘴朝下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巷道帮上。
第55条高压接线盒、两头的电缆余量必须大于0.5m,接线盒应与巷道方向一致,并按照标准做好接地极。
高压电缆的接线盒必须单独打设吊点进行吊挂,要求接线盒要略高于两侧电缆,有淋水的位置必须严密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