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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篇二:

申请再审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

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

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

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

XX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XX

  

(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

再审申请人与XX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

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XX)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XX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XX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XX年5月13日以(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

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

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XX)通民再终字第20-1号;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年5月20日作出(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XX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XX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

XX.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

XX.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

XX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XX)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XX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

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

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XX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

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XX年9月10日法发(XX)13号]第9条的规定: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

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

李XXX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

15043号,房产证;

(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XX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XX)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三: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xx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xx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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