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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填报手册文档格式.docx

◆1992年国家环保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015年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对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为满足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工作的需要,减轻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工作中的负担,国家环保部制订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在全国统一规范制定了《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试行)》与《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与《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等表格。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概念

(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

“排污”是指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行为。

“申报”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登记”是指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等一切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地位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环保部门在法律的授权下,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特性

1、全面性首先是范围全面。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登记。

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

排污单位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进行全面申报。

2、统一性首先是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机构;

第二是审核方法和程序的统一,全国使用统一的申报、审核、核定的方法与程序;

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的基础数据依据。

3、规范性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表式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4、真实性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5、确认性排污单位填报的所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资料由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

排污单位经环境监察部门登记注册、审核确认,并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

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单位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单位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单位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

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基础性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7、强制性法律规定一切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自己的一切排污情况。

法律还规定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

违者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单位被责令排污申报登记,不等于环保部门确认该排污单位是一种合法排污行为,申报登记的目的是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限期治理、关停或取缔等各种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事实依据。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一)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依据

《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状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首先要掌握本辖区污染源,特别是污染物排放的状况。

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随着信息技术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系统不仅是数据的记录,同时具有强大的汇总和统计功能。

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作出环境决策管理的重要基础依据。

(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

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有利于排污单位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促进排污单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

四、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2、及时变更排污动态信息。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3、逐步推行网上申报。

地巿级以上环保门户网站上应当设立网上申报专栏,排污单位通过该专栏进行排污申报,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由主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确定。

建筑施工单位和小型第三产业等较难实现网上申报的排污单位,可以填报纸质表格,并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协助进行网上申报。

排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打印申报表留存。

有关网上申报的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发文说明。

(二)排污申报审核与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2、排污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3、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决定书实时送达、网上缴费等便捷的排污费缴费方式。

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的滞纳金。

五、排污申报登记范围与内容

(一)申报登记的对象范围

1992年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997年1月3日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进一步规定要“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应严格按10号令的规定执行,即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包括:

县及县以上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002年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国家法规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

包括:

对一般工业企业;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对建筑施工单位;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集中固废处理厂等。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

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六、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要求

(一)申报登记的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单位。

(二)申报填报要求

1、申报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后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其中1份返回排污单位。

2、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3、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

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

4、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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