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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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陆市政府网(网址:

 

(二)通过电子将意见发送至:

faguiyichu126.。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

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地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附件1

市地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确认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后形成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管理。

第四条【运行原则】建设用地复垦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划管控、用途管制、项目管理、规验收的原则。

地票交易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交易、维护权益、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场所】地票交易应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进行。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管理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对复垦形成土地的后期管护利用实施监督。

林业、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与使用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设立地票政策咨询、举报监督和公众信箱,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

第七条【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测算全市一定时期的复垦规模和年度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建设用地复垦年度实施计划。

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灾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八条【预留空间】建设用地复垦应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村庄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趋势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第九条【复垦地块条件】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围外,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不能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票交易:

(一)建设用地;

(二)单独的林盘、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

(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四)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或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文物保护围的建设用地;

(五)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六)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七)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十一条【主体条件】土地权利人是建设用地复垦申请的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

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民家庭提出申请。

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民家庭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农民家庭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复垦后应当扣除建新占用农用地面积后,方可作为地票交易。

第十二条【复垦申请】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权利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地块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垦申请表;

(二)土地权利人的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材料;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由农民家庭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有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

国有企业或单位申请复垦的,还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容。

第十四条【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农户复垦申请后,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同一乡镇(街道)围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户达到50户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第十五条【复垦实施】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复垦项目,土地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依照复垦规定组织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管理部门规章,规开展项目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活动。

复垦项目立项后,复垦项目收益权可质押融资。

第十六条【复垦验收标准】建设用地实施复垦后,土地质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畅通,与周边农用地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平整。

第十七条【复垦验收】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确保复垦形成耕地的面积和质量达到要求。

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复垦实施前后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组织复核,消除异议。

异议消除或公示期无异议的复垦项目,经土地权利人确认后,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第十八条【合格证容】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信息,复垦项目新增农用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等别、减少建设用地面积、应扣除农村建新面积等信息。

扣除农村建新占用农用地面积后的减少建设用地面积,是地票交易和价款核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配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自治县)验收的复垦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配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

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取得备案号的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是申请地票初次交易的依据。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取得备案号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复垦地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新增农用地的权属】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

第三章地票交易

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地票交易包括初次交易和转让。

持有已取得备案号的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初次交易;

持有地票超过2年,或者因地票质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地票转让。

地票交易完成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竞(购)得人核发地票证书,记载权利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保护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

地票交易起始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格。

第二十五条【地票申让】申让主体申请地票交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票交易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或地票证书;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农村土地交易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向申让主体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六条【交易公告发布时间】受理申让面积累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或受理申让最长时间满30日时,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农村土地交易所也可以在受理申让申请后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七条【交易公告】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地票交易公告,公告交易面积、交易时间(时限)、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交易规则等信息。

地票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告期满即可组织地票交易。

第二十八条【地票申购】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票申购条件。

申购人可以单独申购,也可以联合申购。

申购时应当缴清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票申购申请书;

(二)明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申购的,还应提交联合申购协议。

第二十九条【交易方式】地票交易分为挂牌和拍卖两种方式。

当申购总面积大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时,采取拍卖方式交易;

当申购总面积小于等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时,采取挂牌方式交易,未成交部分继续公开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及时将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通知申购人;

采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照申购人申报价格成交,成交地票以公告先后为序,按公告批次依序确定。

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地票交易。

第三十条【成交确认】地票成交后,竞(购)得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30日缴清地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竞(购)得人未在规定时间缴清地票价款的,按放弃竞(购)得地票处理,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放弃的地票纳入下一次交易。

未购得地票的其他申购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

第三十一条【地票登记】竞(购)得人缴清地票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票证书。

第三十二条【成交价格】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于同一批次公告地票全部成交后5个工作日,在门户公布成交结果,并将成交时间、成交面积、成交总价、成交均价等信息书面通知地票申让人。

成交总价为该批次公告地票在各交易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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