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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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危险程度,大型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

本规定不适用于专用于体育竞技活动、文艺演出和个人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

第五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内的鉴定、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等作业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程序的规定]

执行本规定规定的行政管理或技术工作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八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制造单位对所设计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九条 [设计文件与寿命要求]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正式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和签章。

  第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

  对新造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属于A级或B级的,制造单位应提供设施设计图样、计算书等文件,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改造和安装。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要求]

对新造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改造和安装。

第十二条 

[制造许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在其制造许可范围内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三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部件转包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设备制造质量,对分承包单位的产品特别是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分承包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应可溯源。

第十五条 [焊工资格]

在大型游乐设施制造活动中从事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无损检验计划和操作指南,无损检验计划书应需要检验的部件名单及检验周期;

同时应对轴、连杆、销等重要结构部件和机械部件的无损检验要求作出规定。

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无损检验计划和操作指南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十八条[铭牌标记要求]

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生产日期或编号、制造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制造监检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由制造当地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负责,当地没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的,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后,方可将其制造的在许可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并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作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

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范围的维修业务。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四条 

[开展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产权单位选择原制造单位之外的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负责。

取得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证书、施工人员名单及其作业人员证、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安装或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持证作业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基础、房屋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 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地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当地没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的,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负责。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合格的,由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发给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的责任]

游乐园筹建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二)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

(三)负责安排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进行整体验收。

第三十一条 [游乐活动承办单位的责任]

使用移动式游乐设施举办游乐活动的,必须有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安装质量和运营安全全面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考虑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申请和备案、检验、注册登记等工作时限要求,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活动举办地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报有关活动计划。

通报内容包括:

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部门批复情况、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型游乐设施清单(应包括设备名称、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情况、主要技术参数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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