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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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危害因素……………………………………………………5
3、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7
4、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9
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10
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考核办法………………………………………11
7、职业病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2
8、职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权利………………………………………13
9、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4
10、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17
1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20
12、女工劳动保护规定……………………………………23
13、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定义务………………………………24
1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25
1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7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
17、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2
1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5
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6
2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9
21、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43
承诺书
全厂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本厂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工作,有效控制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特此郑重承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企业相应的法律义务。
2、全面、准确、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充分掌握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有效落实相关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要求。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保证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健康标准。
4、切实做好本单位与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书面如实告知职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专项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如发生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职业危害事故,愿承担停产整顿、停止相关生产工艺设备生产直至关闭等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
承诺人:
2010年6月1日
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特定职责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又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危害按其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生产工艺过程中得知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
(一)化学因素包括
1、生产性化学毒物:
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有:
金属、非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溶剂,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高分子化合物及农药等。
重要的化学性毒物有苯、一氧化碳、氰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氨气、硫化氢气体、光气等有毒气体。
2、生产性粉尘,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以及混合性粉尘,重要的粉尘有煤尘,水泥尘,电焊尘等。
(二)物理因素包括:
1、异常气象条件:
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高温、强热辐射,特别是与高温相结合,低温高温特别是与高气流相结合,均可对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2、异常气压:
在高气压环境下工作一段时间后在专向正常气压时,如不遵守减压规程,减压过快或降压幅度过大可使溶解在人体组织和血液中的空气形成气泡而阻塞血管和压迫组织,引起减压病。
3、非电离辐射:
系指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和射频辐射(包括高频电磁场和微波)等。
4、电离辐射:
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称为电离辐射例如X射线,T射线,β粒子,中子等。
5、噪音与振动。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的管理。
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到孝义市医疗健康单位诊治抢救。
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到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健康单位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患者的治疗情况及诊断意见。
第二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公司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详细的职业史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调查与评价、平时的体检资料等,到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或医疗健康单位就诊。
第三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
不具备有职业病诊断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无效。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职业病的诊断国家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度。
职工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健康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在地设区的市级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若职工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条职业病一经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健康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
复查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尚未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
第七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返回公司后,应立即持诊断证明书到职业健康部登记建档,进入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经医疗单位治疗终结时,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伤残医疗检查或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由职业健康部提出书面建议转岗或调离,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职工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公司依法参保了工伤社会保险,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劳动健康状况和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健康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单位发生职业病一律报职业健康部,职业健康部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职业健康部设立专(兼)职业人员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健康部应当立即电话报告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健康行政部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健康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上级健康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凡有尘、毒等危害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职业健康部报告职业健康档案所涉及到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职业健康部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上级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条、以下费用都属于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经费;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健康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6)职业健康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7)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健康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
第三条、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报职业健康部,由职业健康部汇总后报财务部。
第四条、凡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经费,由职责所属单位提出经费申请,送交职业健康部,经职业健康部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效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考核工作由职业安全健康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考核以单位为对象,考核内容各单位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并结合年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计划。
第四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部分,其考核归入公司绩效考核范畴内。
由职业安全健康部对各单位按月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开具《量化考核通知单》。
第五条、对于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工作量大,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由职业安全健康部提出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负责全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达到科学集中、统一、完整、方便、安全,按人员分类进行档案分类、编号、存放整齐,方便查阅。
第二条、建立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及时传送调动人员的档案。
第三条、了解和熟悉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现有误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更正。
第四条、档案要保持清洁、整齐,防止霉烂、虫蛀和火灾。
第五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业危害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兼具和控告的权利。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设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
八、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是我公司生产中的主要污染源,也是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和排除的主要危害因素,为了降低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措施
1、合理布局公司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的绿化带。
2、对粉尘浓度、噪声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各工作场所,尽可能地利用现有条件,通过技术改进,以达到吸尘、吸音、降低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的目的,尽可能地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3、对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