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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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守底线。
本方案依据2009年以来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是最低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区域特点,以不低于本方案要求为原则制定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和实施规划。
(二)学校自主。
中等职业学校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须按照要求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自主诊断和改进;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抽样复核。
学校也可主动申请复核。
(三)协同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协调学校的办学者、管理者、用人单位和独立第三方专家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教学诊断工作;
视需要协调办学者和管理者帮助学校落实改进方案。
教育部组建全国诊改专委会指导各地诊改工作。
四、职责与条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以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为基础建立本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明确诊改工作的重点、要求、周期和组织,并将自我诊改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明确学校诊改工作的最低周期要求;
负责组织对教育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诊改工作(或委托组织)抽样复核(复核工作应安排在学校自主改进措施已经实施之后进行)。
原则上,一个工作周期内累计抽样比例不少于开展诊改工作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覆盖所有地(市)。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须在事故处理后的两年内至少完成一次诊改并接受复核。
已被列入未来3至5年内“关、停、并、转”的学校,不列入抽样范围。
(三)抽样复核的学校,须已经建立并实施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师生比”“专任教师中的专业教师占比”“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等5项指标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要求。
(四)属于开展诊改工作范围,但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须自省级诊改执行方案发布之日起3年内达标。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并在省级诊改工作方案中说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五、诊断项目
本方案包含6个诊断项目,16个诊断要素,99个诊断点(见附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坚守底线”原则,结合实际调整和注解“诊断点提示”内容、增加诊断点,并在省级诊改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
六、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依据学校自主诊改结果与复核结果的吻合程度,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
有效——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2个;
改进措施针对性强,改进工作切实有效。
异常——本方案16个诊断要素中,自我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的<10个;
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改进成效不明显。
待改进——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复核结论及未达到抽样复核条件的学校名单,按照省级诊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对于复核结论为“异常”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设定期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改进。
属于诊改实施范围,但3年内仍达不到抽样复核条件的学校,应停止其招生资格。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分工
1.教育部组建全国诊改专委会,负责诊改工作指导方案的研制与修订、政策咨询、专家培训和业务指导。
设立工作网页,集中发布诊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诊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执行方案和实施规划(建议抽样复核每5年一个周期、学校自主诊改周期不超过3年),报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3.诊改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实施,也可在统一的省级执行方案基础上委托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遴选熟悉中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中高职教育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省诊改工作的方案研制与修订、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发挥本省诊改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省内诊断专家培训、建立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专家库。
参加复核工作的专家原则上须接受过相关诊改工作培训。
5.全国诊改专委会指导省级诊改专委会工作。
(二)基本程序
1.自主诊改
学校根据省级执行方案,建立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自我诊改。
2.抽样复核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实施规划和实际需要,抽样确定复核学校。
被确定的学校在自我诊改基础上提交自我诊改报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可选)等材料。
自我诊改报告可以表格形式(见附2),对照诊断要素逐项写实性表述自我诊断的主要形式和依据,目标达成度、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成因分析、改进对策与实施等基本内容,无需等级性结论。
自我诊改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重在改进提高。
(2)现场复核。
现场复核专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有关组织)确定。
现场复核包括:
专家组通过状态数据独立判断学校教学工作状态,对照学校自我诊改报告等材料确定现场复核重点;
专家团队现场复核;
撰写现场复核报告。
专家组现场复核结束后,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不含结论建议)可口头反馈学校。
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复核报告和结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落实改进。
学校根据认定的复核报告深化改进工作,并在完成改进工作后进行总结。
(三)纪律与监督
各地要加强诊改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
诊改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方案、标准、程序以及结论等均应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1.有序推进。
各地要按照报备的诊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需及时说明。
2.规范工作。
现场复核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六项禁令”。
3.信息公开。
各地须指定网站,及时公布教学工作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学校自我诊改报告、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以及复核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被复核的学校也应在学校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4.加强监管。
专家组成员一经明确,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有关学校的辅导、讲座等活动。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说明】
省级教育部门可按照“坚守底线”原则,根据下列文件、结合实际调整和解释“诊断点提示”的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2.《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
3.《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
4.《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6.《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7.《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
8.《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0〕8号)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1号)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8号)
1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3〕12号)
1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
1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
15.《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
16.《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
17.《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2013)
18.《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
19.《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
附:
1.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项目参考表
2.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
附1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项目参考表
诊断
项目
要素
诊断点提示
结果
原因
分析
规划目标
现状
主要诊断点
1.
办学
理念
1.1
定位
1.学校类型和层次定位
2.专业设置数量与结构
3.在校生规模
4.社会服务面向、类型、规模
1.在校生规模
2.开设、新增、撤消、停招专业数量
3.专业招生计划:
面向、类型、层次、数量等
4.社会服务类型、规模
1.在校生总数
2.升学、就业学生占比
3.招生专业数量、结构
4.各专业学生数量分布及趋势
5.毕业生去向分布及趋势
6.各类社会服务数量统计及趋势
1.2
人才培
养目标
1.知识、能力、素质标准
2.毕业生双证书平均获取率
3.毕业率
4.毕业生平均就业率
5.毕业生平均就业对口率
1.当年毕业率
2.当年毕业生双证书获取率
3.当年毕业生就业率
4.毕业生对口率
1.辍学学生比例及趋势
2.应届毕业生双证书获取率
3.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及趋势
4.应届毕业生对口率及趋势
5.上届毕业生满意度及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