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城商铺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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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商铺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该商铺的位置:
市区路号,(见附件一:
图示),以下简称该商铺。
1.2该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商业运营服务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1.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品牌为:
;
经营类别为:
。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经营品牌及租赁用途。
二、租期和开业
2.1本合同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租金,但须承担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能源费,及商业运营服务费。
2.3乙方不得超过装修期结束次日,即年月日开始对外营业,若乙方未能在本条约定时间开业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第一个租赁年度日基本租金的双倍向甲方累计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开业;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前开业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前述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计至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止)。
三、租金、费用、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
乙方按以下标准3.1.1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租金:
3.1.1具体支付租金时间及金额见下表: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元)
3.1.2以上租金均不含商业运营服务费、能源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推广费等。
3.1.3租金票据由公司出具。
3.2商业运营服务费: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装修期,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商业运营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即每月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营业期,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商业运营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即每月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3.2.1本商业运营服务费包括该商铺应分摊的商场空调费和公共能耗分摊费,以及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的费用。
甲方可以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商业运营服务费,乙方应当遵守调整结果。
3.2.2商业运营服务费以每一个日历月为一个计费期。
首期商业运营服务费应与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同时支付;
除首期商业运营服务费外,乙方应在每个计费期结束前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下一个计费期的商业运营服务费。
3.2.3商业运营服务费票据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出具,其中商场空调费和公共能耗分摊费仅提供收据。
3.3能源费: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包括装修阶段的临时水电费等)。
3.3.1商铺中的水、电费按甲方为商铺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取费标准加上损耗标准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后个日历日内向甲方交纳以上费用。
3.3.2乙方商铺的水电表非电力公司及自来水公司独立分户,水电费用属代收代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仅能出具收据,如乙方要求给付发票(非电费、水费专用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
3.4推广费: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内且该商铺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提交活动方案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5能耗保证金: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定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能耗保证金元,作为乙方按时缴纳能耗费用的保证金。
3.5.1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能耗费用,甲方有权从能耗保证金中直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个日历日内补足能耗保证金;
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3.8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2能耗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无能耗欠费的情况下,无息退还给乙方。
3.6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以乙方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本款约定的乙方付款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延期向甲方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付之日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
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甲方款项、费用超过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拖欠租金、商业运营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超过天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个日历日内,仍未足额缴纳该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3.7税费
出租方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相应税费。
四、商铺的交付
4.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
4.2在双方合同约定日期内,乙方到甲方办理接房进场手续。
乙方在接房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进场,则仍按接房通知规定时间开始计算租期,在超过接房通知规定的30日,乙方仍未办理接房手续并进场,视为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乙方放弃相应抗辩权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的合同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3甲方按现状作为租赁物业交付条件。
乙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应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审定,其装修方案及装修施工须符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并需要报请相关行政机关审核,得到相关行政机关批复认可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须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接收商铺前,需支付相关费用,以《装修手册》为准。
五、商铺的经营及管理
5.1甲方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详见“物业管理委托书”。
物业公司作为该商铺所在商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
5.2该商铺为整体组成之不可或缺部分,乙方在上述商铺进行的经营活动,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5.3乙方须遵守“”《商户管理手册》,同时还应遵守依据本合同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手册》、《物业服务手册》等);
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示后即生效。
甲方可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规章制度。
5.4乙方应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09:
00时至晚上22:
00时。
5.4.1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或甲方确定的延长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如有特殊需求,需以书面申请取得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营业时间。
在营业时间外,乙方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的,应承担延时服务费。
5.4.2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变相不营业,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所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乙方拖欠其他费用未能支付的,甲方有进一步索赔权利。
5.5本合同签署时至开业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书、授权代理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合法经营的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复印留存、建档。
5.6乙方不得在承租商铺外任何部位(包括外玻璃面)设置、安装、张贴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用品,乙方招牌放置的位置须依照甲方的统一安排执行。
5.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包含有“”、“”或相似的字样、LOGO。
5.8因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等方面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或者引发仲裁、诉讼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如法律或司法部门要求甲方先行参加事件处理的,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直接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名誉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9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5.10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及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5.11因乙方的经营行为与第三方发生各类纠纷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12本项内容中涉及商业经营及物业管理所有内容和规定最终以相应《商户管理手册》、《物业服务手册》、《装修手册》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协议、规定、制度为准。
六、商铺的使用
6.1商铺的装修:
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
甲方应当在收到装修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6.2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关费用,具体内容以《装修手册》为准(见附件三:
装修手册)。
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
前述甲方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甲方的指正或制止行为,并不导致甲方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6.4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
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6.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
否则,视同为乙方严重违约,转租或者分租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6乙方承诺其于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单独承担责任。
如果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6.7乙方应自行为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七、商铺的交还
7.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7个日历日内,乙方应当在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交还给甲方,如该商铺没能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7.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
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个日历日内完成撤离,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水平双倍的违约金。
7.4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7.1的约定交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相关费用。
8.2乙方有权合理使用的公共设施,严格遵守甲方对相关公共设施使用做出的合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8.3乙方应保证经营场地内整洁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垃圾倾倒至指定地点。
8.4乙方应爱护经营场地内的建筑及设施、设备,如因乙方及来访者的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8.5乙方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