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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

我是您的一位学生,现在造价咨询公司工作。

现在工作中有些问题很困惑,恳请您给予指教。

有这样一个项目,2007年1月招标,清单计价,刚进行交工验收。

我承担这个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其中一个工程,建筑面积10300m2,合同价549万元,结算时发现清单量和综合单价存在很多问题。

多孔砖清单量是3570m3,实际是2580m3,清单量多了近1000m3(重复列项造成的),混凝土项也有重复。

同时综合单价也有很大错误,例如:

最简单的挑檐天沟内防水,报了元/m2(应该是小数点错误),现浇栏板报了1688元/m3,与实际300元/m3左右相差很大,虽然错误很多,但总造价549万元是正常水平,因为材料价报的很低,钢材2600元/t,水泥190元/t。

【按:

这些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应该可以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找到原因的。

】据说当时就是在凑总数。

“凑总数”这个说法是基本正确!

详细内容请参看《清单工程量复核和报价方法》、《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意识与评价(续)》与《清单误差报价总结》。

】这个项目的另外几个工程也有重复项、漏项和工程量偏大或偏小的情况。

现在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上述合同都是固定总价合同。

您讲课时,我印象很深。

您说,清单计价,并不一定是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固定价合同,只是使用清单计价这个工具得出了合同总价。

工程量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具体风险由谁承担应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解释。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应结合费用项目性质来具体讨论相关风险分担的问题。

】您讲得这一点很重要,我觉得大多数造价人员原先和我一样并没有意识到,大家对固定单价学习交流得比较多,使得对工程量清单的思维受到限制,仔细想想您讲得很对。

对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我认为按以下的思路才是正确的:

1.对于清单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错误结算时均不再核算和调整,也就是说量与价的风险不再分开说,双方要承担的只是合同总价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有合同地位,而综合单价一般是具有合同地位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应遵循“总价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这里提出问题1:

这个总价优先的原则在结算时如何具体体现在综合单价错误,没有得到及时修正,遗留到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2.对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也可以不用原单价。

为什么不可以用原综合单价呢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均是具备合同地位的!

请注意“变更合同价款的三原则”。

】像上述工程为凑总价,好多单价都与实际不符,再用原单价会对变更签证造价进行错误反映。

我认为:

此部分造价可抛开清单计价,而用定额计价的方法更方便。

不同意这个看法。

这里提出问题2:

采用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签证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结算的合同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修正单价(原综合单价)这样的方式更好】当然,若不是固定总价合同肯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

不完全同意。

这里提出问题3:

在单价合同下,即使存在单价错误的情况,也一定要使用原综合单价吗这种风险,有没有具体的防范措施】

归结起来说,对于固定价合同的结算,我的观点是,不再修正调整原错误,结算造价=合同价+变更签证,【按:

在总价合同下,造价控制的要点是变更管理。

】变更签证可用清单计价也可用定额计价方法计算,您同意我的观点对吗【按:

不同意。

只要合同没有约定,按“定额计价方法计算”就不是按合同进行结算。

这里提出问题4:

定额计价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若我的观点正确,那么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与“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就存在有矛盾(实际上大部分工程都使用这样的条款),使实际结算时纠纷很多,如:

1.招标文件中有“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我想,这句话意味着清单漏项可以调整,若调整不就改变了合同总价吗这与固定总价相背离。

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实质不存在“工程量清单漏项”一说。

】 

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增减±

3%以内按照原综合单价,±

3%以外允许调整综合单价”。

这意味着清单量不但可以调整,调整方法还与原综合单价有关,这不又与固定总价相背离吗【按:

对于总价合同,因为不存在清单数量误差概念,所以也不存在清单量调整一说。

3.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范围”是:

中标价中已含所有风险。

我认为这与固定总价是一致的。

不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应该是“中标价已包含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风险”,风险承担不能没有前提,目前的描述基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写法。

若这个文字表述是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写的,那么,何谈提供的是高质量专业服务另外,还请注意投标报价“完整性”的要求。

4.“量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这两条本身就相互矛盾,更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大前提矛盾。

一般认为,引号中的文字适用于单价合同,不适用于总价合同。

问题5:

总价合同中有这个条款将导致什么结果】

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

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

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

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

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

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

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

(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

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

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

理由是: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

(550-150)=120000元。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3、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

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

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

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

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

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

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

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

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

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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