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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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家俱、图书及文献资料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对专用工艺装备、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ﻫﻫ(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ﻫ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
(一)用基建拨款或用自筹资金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基建部门交付使用财产清册或“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单”中确定的价值计价入帐。
ﻫﻫ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
需安装的设备,应以购置的设备价值加上安装费用计价入帐。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计价入帐。
ﻫﻫ(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项目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帐。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ﻫﻫ(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锐、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ﻫﻫ(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由基(购)建部门配合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ﻫﻫ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ﻫ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ﻫﻫ(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ﻫﻫ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划分为国资处,分级管理部门,院(系)、处、所、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ﻫ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施分级管理,即日常管理分别由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图书馆负责,实验室处对除家俱以外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增减变动向国资处实行季报制;
图书馆对图书资料增减变动实行年报制。
第十一条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家俱实行一级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建立一级实物帐和卡片帐。
第十二条各类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机帐、各类报表等执行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国家标准分类编码》,实验室处所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暂按国家教育部统一编码及软件实行管理,每季度向国资处上报的软盘,由国资处负责转换为国家统一编码。
各类固定资产的统计编报,除仪器设备类二级明细表由实验室处编报外,其它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由国资处代表学校编报。
第十三条凡属基建投资、教育事业费、专项拨款、科研经费、学校及院(系)基金、自制及受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渠道。
各分会计单位财务主管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变换用途购置或变公为私或转化为小集体所有,逃避学校的统一管理和监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学校各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按学校统一安排开展资产清查、对帐、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国资处以便组织学习和组织管理。
第六章有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ﻫ
第十五条 国资处的职责:
ﻫﻫ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全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
(二)指导和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ﻫ(三)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控制总帐、有关卡片帐;
ﻫ(四)负责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家俱的购置审批、管理及建立明细帐;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六)负责全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校内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转移业务的审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有偿使用固定资产使用费基数;
(八)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资产分析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ﻫﻫ(九)向国防科工委汇报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
(十)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其它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计财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核算总帐;
ﻫ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处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所管设备的入库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全校所管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等的申报及实物(非价值)帐务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全校所管仪器设备计算机核算分类帐实物帐、卡片帐;
并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ﻫﻫ(三)负责提出全校仪器设备的调拨、有偿使用、报废等计划;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使用效果的考核。
ﻫﻫ第十八条图书馆的职责:
ﻫﻫ
(一)制定学校图书、文献资源的购置计划,并负责采购工作;
ﻫﻫ
(二)负责全校图书、文献资料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图书管理规定,建立图书、文献资料的总帐和明细台帐,并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ﻫﻫ(四)负责赠阅图书、文献资料的签收、收藏和入帐工作;
ﻫﻫ(五)负责对全校各资料室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有权要求各资料室定期上报购置情况和统计报表;
(六)负责制订全校图书和文献资料的各种管理和借阅制度。
第十九条各院(系)、处、所、中心等的职责:
(一)根据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固定资产增置计划;
(二)向分级管理部门申报多余闲置报废设备清册和申报表;
(三)按照学校国资处的要求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清产核资等工作。
ﻫﻫ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 ﻫ
第二十条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及建筑物项目竣工后,由后勤处基建办、国资处、计财处、使用及具体管理单位共同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填制“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单”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一式4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作为基建办结算凭证,第三联计财处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第四联作为国资处建帐依据。
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存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校外购置和接受捐赠房屋及建筑物,在索取相关的合同、发票、工程技术资料等的同时,校内入帐程序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或添置新的附属建筑物等,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填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和交付使用明细表,入帐程序按第二十条执行。
ﻫ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据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或经实验室处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处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四联并做相应设备资产帐务处理。
领用分配时填制“固定资产拨交单”一式4联,第一联实验室处留存,第二联保管人员据以出帐,第三联接收单位据以入帐,第四联计财处登记固定资产价值帐。
ﻫ第二十四条自制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由实验室处组织验收,并汇同计财处、国资处进行合理定价,由实验室处填制“自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4联,第一联自制单位留存,第二联自制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第三联实验室处,第四联计财处入帐。
拨交程序按第二十三条执行。
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实验室处。
ﻫ第二十五条家俱类固定资产主要指1.办公用的办公桌、写字台、计算机桌、办公椅、铁皮文件柜、铁皮资料柜、会议桌、沙发、茶几、保险柜;
2.教学科研用的各类工作台、专用实验台、实验桌、试样台桌、阅览台、计算机桌、会议桌、写字台等;
3.教室用的升降黑板、电化教学专用家俱以及学生公寓添置的价值较大型家俱;
4.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它被视为家俱类的资产。
教室和学生公寓使用的活动桌凳、固定桌椅、讲台、教员休息室沙发、厨柜、铁架床、木床、单(双)人桌椅等由各主管部门按低值易耗品管理,但必须建立台帐,定期国资处上报动态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论用何种经费购入的家俱类固定资产,必须到国资处办理有关审批入帐手续,购入时国资处填制“家俱类固定资产拨交单”一式3联,第一联国资处建实物帐,第二联计财处建价值帐,第三联使用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购入图书、文献资料等固定资产时,填制入架汇总表一式2联,第一联留存,作为建立计算机明细帐依据,第二联交计财处作为价值量帐务核算凭证。
年底汇总编制全年购入、报废图书、文献固定资产汇总表一式3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计财处,第三联国资处。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会同分级管理部门、接收单位及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合理定价及验收,出具作价证明。
由接受单位填制“验收报告单一式4联”(格式自设),第一联使用单位留存,第二联分级管理部门,第三联计财处入帐,第四联国资处存档(或建帐)。
拨交程序与购入该类固定资产相同。
有关技术资料存分级管理部门或国资处。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报废)管理ﻫ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各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校内外调拨和报废注销的各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ﻫﻫ第三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国防科工委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单台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本单位(特指学校)批准;
单台价值在5—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单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和分级管理部门必须经常组织调查现存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资产结构,积极推行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长期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填制“多余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