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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阶段(8月6日至8月31日):

为宣传动员、安排自查阶段。

由综合业务科发布通告,进行宣传。

由管理分局、土门征收管理分局按照自查的范围和要求,安排专人指导、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将纳税人自查

的情况,汇总后于8月25日前报县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为重点检查阶段。

县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9月5日前将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要对久亏不倒、长期零申报收入或明显有问题的企业进行立案稽查;

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及规模以上的餐饮住宿、娱乐业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由稽查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抽调人员,成立三个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为汇总、总结阶段。

县局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并撰写报告材料,向县、市局领导小组汇报。

四、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

这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查出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要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在自查过程中能够主动申报、自觉补缴税款的,只加收滞纳金,不作罚款处理;

对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经过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溯至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由副局长杨前锋任组长,副局长王多荣、纪检组长许国瑞、副局长安殿斌任副组长,稽查、综合、计财、人教、发票、社保、征收、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协作,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税源管理合力。

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借助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规律,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

要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强化责任意识。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与各检查组签订《责任书》,建立主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度。

参与检查的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廉洁自律,文明执法。

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查前宣传、查中约谈、查后反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积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加大责任追究。

对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因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两制”责任书中的临时性工作,纳入日常考核,进行责任追究。

对违纪违法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注重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稽查分局要对查结案件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违法问题,以及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利用“以查促管”机制,提高稽查建议的质量,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及时进行反馈,以便及时加强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

扩展阅读:

20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其中,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的检查,由于检查年度包括201*年和201*年两个年度,各地应在兼顾新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近年,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有必要继续对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进行税收监控。

将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安装企业一并进行检查,目的在于通过两个关联行业的检查,核实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进而查清企业的纳税情况。

此外,以前年度安排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对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项目运作情况关注不够,需要进一步予以检查核实。

(一)检查对象

检查主要针对近三年未检查过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鉴于该行业实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制,各地应把已进行项目决算的项目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确定检查对象时,应进行必要的查前调查,通过发改委等部门了解本辖区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名单,进而调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合同、承建方提供的发票、施工费的结算、预决算等情况,再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项目。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年至201*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房地产行业检查内容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关注被查对象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

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检查。

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特别要关注其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其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销售、委托销售等各种形式的签约收入,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约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1*31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

二是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的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

三是检查其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四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

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是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的检查。

检查其是否按国税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3)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

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

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契税。

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及时缴纳了契税;

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4号)规定,计征契税。

8.其他各税

(四)建筑安装业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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