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最全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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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可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壹是扩大了的对象。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范围。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

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壹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壹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

这壹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且不壹定就要确认收入,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第(4)条属于自产自用性质,分俩种情况: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运营用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

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且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营业外支出

除此之上俩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收到代销清单时: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受托代销商品款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仍委托代销单位,且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应付股利

同时: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能够判断应当是计算销项税额,仍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为例:

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用于生产运营用的动产,不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不动产,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外购的原材料用于生产运营用的动产,按照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进项税额能够抵扣,所以不需要转出,如果是用于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即: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运营用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原材料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购建不动产,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有壹点需要注意: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是:

待处理财产损溢

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不得转出。

【例题·

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正保X公司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用A原材料壹批和乙X公司交换其持有丁X公司8%的股权。

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元。

正保X公司取得了丁X公司股权后,对丁X公司无重大影响。

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壹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价)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X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为建设办公楼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

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为90万元。

(5)将自产C产品壹批捐赠给希望工程,其实际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50万元。

(6)因暴雨毁损库存D材料壹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万元,收回残料价值0.08万元,保险X公司赔偿1.16元,购入D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

(1)用A原材料对丁X公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70.2

其他业务收入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其他业务成本45

存货跌价准备5

原材料50

(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确认收入: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5.24

主营业务收入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应交消费税1.2

主营业务成本10

库存商品10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生产成本140.4(80×

1.5×

1.17)

制造费用35.1(20×

管理费用28.08(16×

销售费用56.16(32×

在建工程45.63(26×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0.53(6×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15.9

实际发放时:

库存商品270(180×

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9(180×

17%)

(4)办公楼(不动产)建设领用外购原材料:

在建工程58.5

原材料——B材料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领用自产产品:

在建工程90.3

库存商品——C产品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90*17%)

(5)捐赠C产品:

营业外支出38.5

库存商品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50*17%)

(6)批准处理前:

待处理财产损溢2.34

原材料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批准处理后:

原材料0.08

待处理财产损溢0.08

其他应收款1.16

待处理财产损溢1.16

营业外支出1.1

待处理财产损溢1.1

【识记要点】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前者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和后者都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③自制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壹、《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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