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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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
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
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
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
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承担以下工作:
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外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第七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直接招标或者进行资格预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
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
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所在地方国防科工局(办)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批准后实施。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向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9〕233号)执行。
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核准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项目招标方案变更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经国防科工局认定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供参与军工项目的业绩资料,或者参与同类招标项目的业绩资料(国内自主创新首台/套设备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军工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在专业方面具有代表性;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军工投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
邀请招标的需扩大邀请范围以满足投标人数的要求,同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
如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15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
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
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备案(《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表》格式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投标人盖章(国际招标项目中国外投标人除外),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