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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了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含义,特点,以及组成条件等相关内容,解释的内容较为全面,不清楚之处请详见教材内容。
所列章节中的欠缺之处,恳望广大读者和同行大力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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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2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4
(一)概念4
(二)特征4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4
(一)设立条件5
(二)出资方式6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7
(一)股东会7
(二)董事会9
(三)经理11
(四)监事会11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13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3
(一)概念13
(二)特征13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5
(一)设立条件15
(二)设立的方式和程序16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7
(一)股东大会17
(二)董事会18
(三)经理18
(四)监事会19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19
(一)股份与股票19
(二)股份发行20
(三)股份转让20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21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21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21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22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3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4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5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26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27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27
(一)合伙企业27
(二)合伙企业法28
二、普通合伙企业28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28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8
三、有限合伙企业30
(一)设立条件30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1
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
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生产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商业零售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股东每人各执一份。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定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设立监事会。
(5)依法登记。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
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惟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4.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以不设董事会。
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阿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