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行款格式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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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情况包括分校(站、点)、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使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
(二)目录(根据需要)
另起一页。
“目录”项目名称用小二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
内容另起一行用小4号宋体。
目录中要标明文章各部分内容的所对应的页码。
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字数在:
大专:
3000~5000字,本科:
5000字以上的。
(三)写作提纲
“写作提纲”项目名称用小二号黑体加粗,提纲内容使用四号宋体。
(四)正文
正文包括标题、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正文内容、注释(根据需要)。
1、标题:
毕业论文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
2、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内容摘要是对文章内容的简要概述,一般字数为150至300字;
关键词应是文章的关键概念、词组,一般在3至5个,最多不超过8个。
中文“内容摘要”起首空两格,项目名称用4号楷体加粗,内容用小4号楷体,1.5倍行距;
“关键词”另起一行,起首空两格,项目名称用4号楷体加粗,内容用小4号楷体,词间空一格;
部分专业需要英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可自行制定相应格式要求。
3、正文内容:
除一、二、三级标题外,文字统一用小4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1.5倍行距;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小二号、黑体加粗)
函授(站、点):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稿日期:
(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
(项目字体为小二号、黑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宋体)
写作提纲……………………………………………………………………
(1)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绪论……………………………………………………………………
(2)
二、本论:
…………………………………………………………………
(2)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2)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3)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三、结论……………………………………………………………………()
注释………………………………………………………………………(10)
参考文献……………………………………………………………………(11)
写作提纲
(项目名称:
小二号、黑体加粗;
提纲内容:
四号、宋体)
一、绪论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文章的主干,要点)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三、结论(用1-2句话阐述)
李宏
(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作者小四号、宋体)
【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不可抗力显失公平
(项目名称四号、楷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楷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标题黑体)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
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下略)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苏惠祥:
《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231页。
②、③同上,第300页。
④郑玉波:
《民法实用》,中国法制出版社,1969年3月第1版,第109-111页。
(项目名称四号、楷体加粗,在正文后面空两行空两格排列;
内容另起一行空两格,用小四号楷体排列)
【参考文献】
1、苏惠祥:
《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5页。
2、郑玉波:
《民法实用》,中国法制出版社,1969年3月第1版,第15页。
3、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20页。
4、崔建远:
《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08页。
(项目名称四号、楷体加粗,在注释后面空两行顶格排列;
参考文献内容另起一行空两格,用小四号楷体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