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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请按你的理解给知识产权概念下个定义。

答:

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阀线圈、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请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3、请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第一:

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第二: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观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目前基本上国际上都是以这两个协议所界定的范围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卓越人社区o4.你认为知识产权法有哪些作用(最少四条)。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队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案例(40分)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

经试销顾客反响很好,销售业绩不断上升,为防止他人假冒并树立市场形象,取得信誉,公司决定申请商标注册。

公司想起名注册商标为“神怡”,但又怕别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标权益,如何注册也不清楚。

如果你作为商标代理人将提出哪些建议,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

要求:

写一篇咨询意见书(包括怎样注册、程序是什么、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可采取哪些方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我作为商标代理人,谨对贵公司申请“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一事,出具咨询意见如下:

一、怎样申请注册商标及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办理商标注册,一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二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

贵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办理。

若选择委托办理,贵公司首先应当注意选择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就代理事项与之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该机构交纳代理费以及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若选择直接办理,则应持企业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申请文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无论采用哪种渠道,都必须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报商标局,并提交商标图样及申请人身份证讲的复印件。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者,予以核准注册。

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防止贵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措施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贵公司一旦获得“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后,应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保护的问题。

关于商标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行政保护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贵公司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如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就应当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配合商标管理机关打击任何人对贵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商标侵权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来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

如有必要,贵公司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

此外,贵公司也应加强注册商标自我保护,包括通过学习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配备商标管理人员,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发生侵权事件后及时请求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

╳╳商标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

╳╳╳年月日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答案:

问:

试分析被告是否侵权?

本案如何处理?

被告已构成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

原告庄**于1995年12月30日获得“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庄**与原告某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有权与庄**一起共同起诉侵权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某公司与庄**一起作为本案原告是适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被告某印刷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经专家鉴定,该挂历已落入了原告庄**zl93114279.2号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某印刷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本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某印刷厂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庄**与某公司已明确表示对某印刷厂1997年5月以后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不予追究,故只以某印刷厂从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底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所得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

两原告请求某印刷厂赔偿20万元,依据不充分。

其他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应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印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

二、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988.40元。

三、被告应在媒体上公开向两告赔礼道歉。

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

《著作法》修正案第46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规定: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

”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这样的条件:

(一)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就结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来说,这样的规定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相当不利的。

在此修正案公布之后,于2012年4月17号身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并先后办理过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关的著名案件,同时是多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的于国富律师在网上公开发表文章《对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的立法意见》,对修正草案中的第48条进行分析评价。

在这篇文章中他指出:

“结合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影响他们的创作热情,抑制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他总结出如下理由:

1.法定许可的条件过于宽松:

在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备案条款,只要符合形式规定,就应该备案通过;

第二个条件与知识产权无关;

第三个条件中,作者的获得报酬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这三个条件总结起来,就是作者既无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控制权,也没有与使用人谈判使用价款的谈判权,作者的权利似乎被架空了。

2.该条款无视音乐作品的市场规律:

虽然给出了三个月的控制期,但是,由于该期限过短,并无实质意义。

正如很多音乐人所说的那样,在上述三个月的控制期内,一首新歌很难走红。

然而一旦超出上述控制期,任何人可以通过48条的宽松条件获得法定许可。

一位影响力巨大的歌星,完全可以通过翻唱这首歌曲让公众认为他或她才是该首歌曲的首唱者,从而使其名利双收。

在这种情况下,谁还会愿意以高价去买下音乐作品的首唱权呢?

如果这个条款最终通过在这种情况下,歌手的价值将远远超过作者的价值。

3.该条款不利于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第48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作者能够从作品中被法定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a.版权部门规定的付酬标准;

b.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比例。

通过于国富律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定将极大侵害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必将扼杀他们创作的热情,以至于他们无心创作,或者只是草草了事,照这样的发展,中国的音乐产业令人堪忧。

而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与思想的重要体现形式。

音乐既然是文化与思想的体现,我们不难想到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是不是应该传承下去?

如果不是,那么这个民族就失去了自己的本源,不知根之所在。

如果是,那么传统的古典音乐呢?

不也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吗?

那么它的传承要靠谁呢?

毋庸置疑,当然是靠音乐人。

如果音乐人连创作的热情都没有,那么他们会有心传承下去吗?

没有了创作的热情,又怎么会有研究传统音乐的热情。

照这样下去,有一天在中国的大地上,所留下来的传统音乐,或许只剩下一串串无人看得懂的字符了吧。

而想欣赏的人或许只能靠自己去想像,而中国的传统音乐也便就这样丧失了,那么中国的文化是否有了危机?

我不敢想象。

那么这样的规定又有何进步之说呢?

这完全是著作权法退步的一大表现。

维权是法之根本,而这样的规定一旦通过,不但极大侵害了优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将给中国的音乐产业带来一场危机,从而影响到中国文化与思想,那么这样的规定有存在的必要吗?

它一旦通过,小则侵害个人权益,大则影响民族文化。

草案第70条规定: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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