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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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

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

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

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

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

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

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

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

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一、案情简介(来源:

北京法院网)

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

2009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

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

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

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从以上北京法院网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的法院更倾向于将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的支付期间看作是一个整体的区间计算时效期间。

 

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千万注意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要受到劳动争议时效的限制。

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双倍工资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抑或法律责任。

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王某自2013年10月1日到某市场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工资为2000元,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

李某是从2014年4月1日到该用人单位工作,与王某从事同样职位,月工资2000元,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用人单位未与王某、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3月1日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王某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013年10月—2014年12月);

李某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014年5月—2014年12月)。

  处理结果:

  根据时效裁定赔偿金额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某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400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某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6000元。

  争议焦点:

为什么王某工作时间比李某时间长,得到的双倍工资赔偿却比李某少?

  劳动者要求的“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事件,也就是说,双倍工资不是劳动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不履行则会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由于支付给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并非以其付出的劳动为代价,而是兼具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质与对劳动者所面临风险的补偿性质的一笔费用,双倍工资也应理解为“双倍工资赔偿”,属于惩罚性质的赔款,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双倍工资所发生的纠纷认为是拖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

其仲裁时效的期限只能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王某申请的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4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0的双倍工资赔偿已经超过用工之日一年,不予支持。

经核算,被申请应向王某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双倍工资赔偿金14000元;

而李某申请的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双倍工资赔偿未超过仲裁时效,故支持其请求。

李某虽没有王某工作时间长,但因其仲裁请求在仲裁时效内,故能够得到比王某更多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所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应约定工资报酬、岗位、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等主要条款,劳动者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劳动者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离职时得到双倍工资赔偿,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最大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从签订之日起就属于无效。

与劳动者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也能够体现企业发展的实力、魄力和潜力,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案例中,王某申请的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4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0的双倍工资赔偿已经超过用工之日一年,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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