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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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Word格式.docx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7.哪些人可以申请使用村里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通常情况下只能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城镇人员,则一般不允许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

8.应该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司法确定,另一种是行政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以判决、裁定等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行政确定是指由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日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第二,经过统一规划或者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和调整后确认的使用范围为准。

当事人之间因使用宅基地发生争议,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有明确的四至,但是长宽面积和四至面积不一致,除四至标志移动外,均应当以四至标志为准。

如果一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土地实际面积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实际面积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标准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一户村民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损毁,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了。

“一户”是指根据户口来判断。

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广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中按照风俗进行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户,分家不分户仍然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是一块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布在本集体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

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那么就成了多处宅基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10.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1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使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是:

一,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第二,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第二,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12.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提交什么基本材料?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的基本资料有:

第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第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第三,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1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是指在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的情形。

概括来看,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宅基地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因放弃而丧失。

第三,因转让而丧失。

第四,因撤销而丧失。

第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丧失。

14.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我国的《士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必要的登记。

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钱吗?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所享有的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生活、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

如果说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抵押,那么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就会实现抵押权,这时候会有很多问题出现。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会发生变更,新的主体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抵押权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

17.村民将村里的房子卖了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8.泥石流损毁了房屋,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在我国,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出于既保护农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费的需要。

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损毁,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也随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即灭失。

考虑到保护农村住宅需要的因素,应当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未被损毁,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毁,宅基地还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并没有灭失。

这时候,村民可以通过重建房屋来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定有权再申请宅基地。

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可能通过继承拥有两处以上的住宅,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处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而损毁,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给该村民。

19.能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加工作坊吗?

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是无偿使用的。

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与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设置的目的,就是保证村民能够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于建设住宅,如果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那么它的性质及意义也就改变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随意进行的,村委会没有权利随意收回宅基地。

收回宅基地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应该由村委会报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经过该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征收吗?

土地的征收,需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第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征收标的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宅基地,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为转移,但是双方可以就征收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要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21.村里能以抵债为由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一旦取得之后,就应当维护这种取得的有效性,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

即使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也应该责令村民补办相关手续,一般不宜随意收回;

就算宅基地出现法定收回的情形,村委会也不能擅自收回,要经过一系列的报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

村民欠村里的钱,这与村民取得宅基地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予以处理,村委会不能擅自收回宅基地。

22.村民能否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

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但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提出申请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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