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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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建筑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章 

质量行为监督

第七条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

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

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

2、勘察、设计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设计交底及变更;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

3、施工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工种上岗证等);

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

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6)隐蔽工程验收;

7)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

4、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个深基坑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及总监变更手续;

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6)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7)隐蔽工程验收通知;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及投诉的处理和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2)检测、监测方案;

3)检测、监测报告;

4)检测不合格、监测预警的上报。

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用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并设置以下监督控制点:

1、基坑开挖前;

2、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

第九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抽查结构安全(见附件一、二)、监测(见附件三)、质量控制资料(见附件四)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 

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

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一条 

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3、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4、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5、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在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

质监站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后方可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

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等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时应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顶周边在基坑深度1~2倍的范围内,未经深基坑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未按设计进行加强处理的,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定堆载和搭设临时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

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险情和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监站监督发现建筑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

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2、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3、无土方开挖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进行土方开挖的;

4、对质量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停工的;

5、出现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6、未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引起的投诉将按照有关投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附件2: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附件3: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要求

附件4:

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OO六年 

 

月 

一、土方开挖

1、施工方案,土方开挖施工单位与支护、降水单位的协作、协调工作。

2、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的措施。

3、挖方前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4、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

(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的允许偏差:

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

10mm。

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

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台班不少于1组;

直径大于1m的桩每桩不少于1组。

(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

冠梁与排桩的连接。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

(4)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是否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

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3、水泥土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等。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

(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

(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

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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