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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

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和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合“”。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高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话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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