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PPT资料.ppt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PPT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PPT资料.ppt(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具有强制性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使用(6)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3.23.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由于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一定的区别。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见表3-1。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性1、强制性投保2、强制性承保1、自愿投保2、自愿承保赔偿原则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人均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要求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过失责任赔偿原则: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保障范围1、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2、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赔偿,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费率形成机制1、费率厘定坚持“不盈不亏”原则,由政府统一定制,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
2、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1、费率厘定考虑保险公司盈利,由保险公司自主厘定。
2、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责任限额设置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
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运营管理机制1、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
2、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机制。
1、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
2、一般根据有无历史赔款记录进行费率浮动。
表表3-1汽汽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任强强制保制保险与商与商业第三者第三者责任任险的区的区别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内容共分10部分,分别为:
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总则总则主要是对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交费情况等内容进行阐述。
交强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明示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突出交强险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交强险合同由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五部分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2定义定义主要对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术语做出了解释。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规定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有责110000元;
无责11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有责10000元;
无责1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有责2000元;
无责100元总限额:
有责122000元;
无责12100元表3-2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4垫付与追偿垫付与追偿规定了垫付的情形、标准、具体操作,以及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垫付抢救费用的四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款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3)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系数见表3-3。
保险期间/月123456789101112月费率系数(%)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表3-3交强险短期月费率系数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获得保险的保障。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8赔偿处理赔偿处理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材料、人身伤亡赔偿核定标准及赔偿方面注意事项。
(1)索赔材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交强险的保险单;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3)赔偿注意事项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9合同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保费的退还办法。
(1)合同变更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