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034454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2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评定时机_精品文档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说难,许多专职法医师毕生钻研探索而终有未解之难题;

说易,在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中都有专门的鉴定标准;

说难,各标准中的许多系数规定的并不具体而缺乏可操作性。

故而不乏有识之士,著书立说,释疑解惑,旨在促进和规范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

摘自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序张玲莉主编3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由于我国目前发布的各类鉴定标准,没有统一的较为适宜的评定时限,常常因评定时机不同,鉴定结论有异,由此引起受害人缠诉,被告人申诉,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法官准确使用法律定罪量刑。

本人试图从诉讼程序、法医病理以及法医临床检案的角度提出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与同道商榷。

4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为了把握好评定时机,首先要明确伤残评定评定的术语和定义。

伤残impairmeni-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损伤的基础上,评定确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5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治疗终结tr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从医学和法医学的角度讲,通过定义临床终结来描述伤残评定时机是科学的方法。

首先临床医学定义清楚;

第二,临床医学的一般治疗原则明确;

第三,临床治疗效果评价科学、可靠。

此外,事故损伤后,临床治疗是使创伤愈合,尽量恢复其功能,而不是治疗复原。

定义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足以说明治疗终结。

实践中有给不同的损伤规定治疗期限的做法,GB18667-2002标准不予采纳。

(标准起草人:

张志雄、赵新才、邓振华、陈忆九、常林等)6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评定时机:

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会诊)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时机是伤残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公正性。

因为过早评定,可能等级偏高,影响加害方利益,反之,影响受害方利益。

7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损伤、疾病等的发生、发展、转归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人为的划定、人为的规定一个精确或者数字化的时间是不合逻辑的。

此外,从损伤、疾病的治疗效果,从医学对损伤、疾病的分期、分阶段,从机体本身的特点,从现代医学模式与损伤、疾病治疗的关系等等方面研究,要人为的规定治疗时间都是不科学的。

8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在日本,通常采用“医疗终结”概念的定义来描述评定时机问题。

1992年GA35-92标准借用了这一思路,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治疗终结”的概念来描述评定时机,通过近20年的应用证明,这一作法是正确的。

GB18667-2002标准也沿袭了这一概念,从而对评定时机作出规定。

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9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伤残(impairmeni)是我国近20年来为医学、法医学所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

自世界卫生组织(WHO)1979年“国际残疾分类”(ICIDH)发布至今,关于伤残一词逐渐广泛使用。

但是,对其定义的内涵目前尚不统一,尤其在法医学伤残评定领域与临床医学领域、劳动鉴定领域,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均不一样。

GB18667-2002标准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为主,同时将这种异常所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融合在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

10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一、掌握一、掌握评定定时机的原机的原则1、符合鉴定标准规定。

对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是否成熟,首先要看是否符合两院两部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

我们认为,鉴定人对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理解。

首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这明确告诉我们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

必须提出的是,这并不是说一审、二审判决后仍可随意鉴定,应理解为一审判决后,一般不再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只有在案件已经进行第二审或再审诉讼程序以后,由办案单位正式委托方可。

11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其次,从两个鉴定标准条款可以看出,重伤鉴定标准相对侧重于看损伤后果(残废、功能障碍的程度、有生命危险),而轻伤鉴定标准侧重于看原发损伤。

有此宏观概念,我们在遇到重伤鉴定时就应更加注意评定时机的掌握。

微观方面:

主要是看标准具体条款规定。

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6条规定“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37条“会阴部血肿两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43条“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功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7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等等,还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6.1.3条人格改变,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实际上对鉴定时机都已明确规定或作了限定。

鉴定人必须把标准的规定作为损伤程度或伤残评定时机的标准。

12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2、符合伤情实际。

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的目的,是正确判断损伤程度,也就是用标准的尺子去量具体的伤情。

“伤情”的正确判断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时机”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不仅损伤后的机体的反应需要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医务人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

如“慢性硬膜下血肿”、“迟发性肝、脾包膜下血肿破裂”等,并非损伤时就发生,更非很快可以做出明确诊断。

不同损伤,有不同的评定时机,鉴定因根据损伤部位、特点、致伤物以及伤者个体差异等的不同,运用系统的医学、法医学知识和临床检验来判断伤情是否稳定,再决定鉴定的时机。

13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3、符合受理和处理案件(事件)的需要。

传统的观念认为,法医学的任务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依据”不难看出,这主要指对案件的处理而言,而大量的司法鉴定告诉我们,往往还涉及案件的受理与否及其受理机关的问题。

因为鉴定时机的掌握,也要符合后者的需要。

为此,应掌握两条原则:

第一,绝对期限,即凡有法律规定时限的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必须在规定的案件受理、审结时限内完成,及使极其困难的鉴定也不例外。

如头部外伤性癫痫,破伤风等并发症和后遗症,有的在伤后数年才出现,鉴定人不能为结果并发症的出现后才作结论。

我们可以用“如伤情发生特殊变化再行补充鉴定”的意见在分析说明中表答;

第二,相对期限,如办案单位为了赶在一时间内审结或者在决定是否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对此,法医只能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办案单位的要求。

14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资料统计常德市鼎城区法医门诊1990年7月至1997年7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施行以来活体损伤鉴定4283例,因四肢骨关节损伤785例中已构成重伤且肢体伤残的283例(见表1)表1评定时限1-2月3-5月6-7月1年以上合计例数1031105812283失误2020022准确率80.5%98.1%100%100%92.2%15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统计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法医临床检案1000例,和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法医临床检案590例,已构成肢体残废的125例。

(见表2)表表2评定时限1-2月3-5月6-7月1年以上合计例数2102201125失误12003准确率50%98%100%100%97.6%16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统计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法医临床检案1791例,已构成轻、重伤,且肢体伤残的147例(见表3)表表3评定时限1-2月3-5月6-7月1年以上合计例数2133120147失误11002准确率50%99%100%100%98.6%17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二、从诉讼程序看评定时限二、从诉讼程序看评定时限人体重伤标准是依照刑法第八十五条(新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统一标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致人重伤,势必提起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起诉或免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可以延期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整个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一般是三个月,最迟也在七个月内。

评定肢体残废的案件可视为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的范畴,但肢体残废评定亦应在七个月内完成。

18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三、从法医病理看评定时机三、从法医病理看评定时机生活机体对各种损害因子的反应过程中,重新进行这样一些修复、组织损伤后再生修复,除了生物进化过程中获得的某些特性外,还受机体全身或局部的许多因素影响,骨折的完全愈合所需的时间变异颇大,决定于骨折部位,断端接合情况,愈合期间固定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欲达到解剖上的完全修复常需六个月以上。

骨折愈合从组织学和生物学的变化,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三者之间不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织演进。

1、血肿机化期骨折断端形成血肿,伤后68小时血肿开始凝结成血块,在23周时骨折断端间可达到纤维组织性连接。

2、原始骨痂形成期,骨折已达到临床愈合,一般约需48周。

3、骨痂塑形期一般约需812周。

那么肢体残废评定时限宜在伤后三个月以后完成。

19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四、从法医临床检案看评定时限四、从法医临床检案看评定时限统计1990年至2010年四家鉴定机构部分活体损伤案件(见表1、2、3),7664例中,已构成轻、重伤,且肢体伤残的有555例。

因评定时限过早(伤后1至2月),失误22例,经重新鉴定重伤改轻伤3例,不构成残的19例。

因评定时限较早(伤后3-5月)失误5例,经重新鉴定重伤改轻伤3例,不构成残的2例。

而伤后6-7月评定的90例无一例失误。

但评定时限过迟(伤后1年以上)的13例,均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结,其中3例因治疗不及时,出现严重并发症,1例因较长时期治疗扩大医药费而带来赔偿调解难,判决执行难。

我认为,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评定轻伤,应根据轻伤标准第三条的原则,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0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时机评定重伤,应根据重伤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评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应根据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

为了不违背诉讼程序,又符合“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判决前完成”的评定原则,保证鉴定质量,我认为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宜在伤后三个月内出具检验证明,以便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