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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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管委会)职责

第五条区(市)党委、枣庄高新区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作为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和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或否决事项。

(三)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体制、机制、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

(四)领导和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六条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亲力亲为,经常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督导检查制度,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和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安排,向下级党委、政府(管委会)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党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委组织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改进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设置和考核办法;

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要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

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市党员干部培训课程。

第九条市委宣传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二)增强舆情预警意识,建立舆情控制体系,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依法依规查处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综治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研究部署,并列为平安枣庄建设考核评价指标项目。

第十一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加强督导检查;

理顺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市安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管委会)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依法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承担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按照管理权限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及举报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二)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及做出较大贡献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非煤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负责电力安全综合管理;

(五)指导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

(六)负责成品油流通综合管理工作;

(七)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市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农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市卫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牵头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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