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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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事管理原则。
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既管行业、管业务,也管防范、管信访、管处置。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3.依法处置原则。
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做好风险排查处置、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善后处置等各个环节工作,涉及刑事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资产。
4.维稳在先原则。
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前提,坚持维稳、信访、处置工作三管齐下。
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处非工作领导组要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
分管市领导按照分管工作亲自督促指导。
5.齐抓共管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总体思路,形成党政统一领导、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职责
(一)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处非领导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规章完善。
市处非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为:
工作督办,案件转办,信息收集上报,配合相关部门接访、倾听群众诉求等。
(二)市政法委(综治办)主要职责
负责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督办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密切协同、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工作力度、畅通完善交接环节,依法快速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损失。
市综治办牵头开展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和矛盾排查化解收集工作;
充分运用综治手段,推动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将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
指导督促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处置相关群体性事件。
(三)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加强对市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资讯信息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不出现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四)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负责抽调专门人员,加强办案力量,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审判、执行和涉案资产清理、拍卖、清偿兑付、返还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负责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依法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案件审查,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案件在第一时间实现顺利交接;
做好涉案资产的随案接收、移送、对于不宜接收、移送的实物,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件一并接收、移送;
为非法集资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六)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网上舆情监测等工作。
(七)市信访局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涉案群众信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乡镇、街办做好涉案群众沟通、交流和解释工作;
接收群众关于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件。
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街办和市处非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非法集资案件信访稳定工作。
(八)市工商质监局主要职责
负责加强非法集资高风险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对于依法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核查许可文件,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不予登记;
无须事前准入的,严格履行登记程序,准确核定业务范围。
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将新注册企业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纳入该企业信用承诺内容;
强化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等重点广告发布单位的日常检查,对非法发布或内容违法的广告及时依法查处,并对违法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九)市处非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经信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教科局、市卫计局等成员单位作为行业内部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系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负责本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配合乡镇、街办和市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查处,非法集资企业取缔、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及善后维稳工作。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与司法机关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善后处置、清偿兑付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由政府主导,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一线把关职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1.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协同、突出重点、化解风险、重在防范”的风险排查工作机制。
2.各乡镇、街办要严格落实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周密制定风险排查方案,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以社区、村为单元,对投资担保、典当行、房地产、养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重点企业逐门逐户进行排查。
市处非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风险排查。
(1)风险排查主要内容:
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或使用账外账户;
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未经批准发行理财产品;
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等。
(2)风险排查重点领域:
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②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及各类投资公司;
市工商质监局)
③典当行、融资租赁行业;
市经信局)
④养老机构(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⑤各类涉农企业,涉农互助合作组织;
市农委)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⑦民办院校;
市教科局)
⑧“托管造林”机构;
市林业局)
⑨民办医疗机构;
市卫计局)
⑩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
人民银行古交支行及各商业银行)
3.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将相关情况及报表上报市处非领导组办公室。
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妥善化解风险。
对排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准确区分,慎重对待。
对规模不大、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首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制止和防范,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线索,及时搜集情况报送市处非领导组办公室,同时通报市综治办,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4.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坚持早发现早打击,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
落实首办责任,接到举报信息后,认真进行核查,对确有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提醒、调查、约谈、告诫,有效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
5.各乡镇、街办要形成网络化监测预警体系,建立乡镇、街办、村(社区)信息员制度,调动基层力量,依靠群众,及时发现非法集资信息,逐级传递责任,逐级落实任务,真正做到群防群治。
乡镇、街办包人、包户、包企业,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苗头,能处置的及时处置并报告市处非领导组办公室;
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6.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把人民群众损失降到最低。
(1)市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死角。
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监管预防工作,完善日常监管巡查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
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乡镇、街办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职能,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2)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加强行业风险评估,及时监测行业企业经营行为,重点关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注重事前预防,完善相关规则,建立负面清单,堵塞风险漏洞。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预警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采取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3)市处非领导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信息采集登记制度,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通过个人举报、调查走访等方式掌握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强化日常监管,密切关注各类市场主体筹资融资、商铺销售、资金异动、广告宣传、经营范围、收益分配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关键环节。
重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认真做好受理登记。
认真开展媒体和舆情监测,对各类媒体经济活动的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信息。
7.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出现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涉嫌非法集资异动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报市处非领导组。
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关注关联风险,审慎与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非法集资高风险机构开展资金托管、产品代销等业务。
重点强化员工行为监督管理,对员工擅自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和涉嫌非法集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金融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