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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

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

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

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

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

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

2010-2-1110:

28:

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

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

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

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

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

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

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

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

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

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

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

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

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

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

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

这位负责人表示:

“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

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

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2010-8-2417:

52:

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

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

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

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

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

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

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

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

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

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0万

2009-3-1611:

06:

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

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

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

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

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

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

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

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

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

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结论为:

“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

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

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

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

超范围行医;

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

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

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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