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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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经国家旅行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以下简称〝赴台旅行〞〕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行交流协会公布。

2、旅行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行合同,参加赴台旅行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行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

旅行社条例»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治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组织旅行者到台湾地区旅行,代办旅行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玩等服务活动。

4、旅行费用,指旅行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行服务的费用。

旅行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行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行费用不包括:

〔1〕旅行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行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查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缘故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要紧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

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

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行者不参加旅行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终止后旅行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行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行活动对旅行者和受其委派为旅行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行者投保的个人旅行保险,指旅行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躯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专门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行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行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行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行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行团队的行为〔赴台旅行不得转团〕。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起的,如自然灾难、战争、恐惧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5、业务缺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行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缺失。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行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行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行行程打算说明书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

〔以下简称«

打算书»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行行程的动身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刻〔按自然日运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刻,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动身时刻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玩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刻〔明确旅行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玩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刻〕;

〔7〕自由活动的时刻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刻及要紧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刻、地点和项目内容〕;

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说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显现〝准×

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

×

为准〞、〝与×

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行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

,在旅行者明白得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行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行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那么,其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行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

第六条赴台游旅行社的权益

1、依照旅行者的躯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行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行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者收取全额旅行费用;

4、旅行团队遇紧急情形时,能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行者配合;

5、拒绝旅行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

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行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依照«

细化的«

行程表»

行程须知»

发给旅行者,如实告知旅行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适应、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行团队安排符合«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领队人员治理方法»

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行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行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行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证卡〔包括旅行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行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爱护和救助措施,幸免旅行者人身、财产权益缺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行者购买个人旅行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行者购物;

10、旅行者在«

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行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行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行者提供合法的旅行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行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和谐处理旅行者在旅行行程中的投诉,显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扩大。

第八条旅行者的权益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

及依据«

兑现旅行行程服务;

2、拒绝转团;

3、在支付旅行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行、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旅行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

赴台旅行报名表»

、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证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行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行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行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治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缺失扩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适应,尊重旅行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专门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操纵风险的范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行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行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缺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由此减少的旅行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行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在征得旅行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形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行者全额退还旅行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能够扣除〕。

已发生旅行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行费用退还旅行者,增加的旅行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连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行费用退还旅行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转团

依据«

海峡两岸旅行合作规范»

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行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

赴台游旅行社能够与旅行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行之外的旅行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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