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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

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具体限额由各市确定。

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报帐制管理范围,由各市确定。

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否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章报帐制管理

第六条∙建帐建制。

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后,各级报帐管理部门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帐,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财政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报帐的,应及时转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或扶贫资金专户,下同);

实行主管部门报帐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入主管部门支农资金专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和部门应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预算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报帐管理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专户各项资金存款积数分配计入各项资金余额,仍用于农业项目,但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立项审批。

年度终了后,支农资金专户内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严格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含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资金)中用于引种、实验、示范、推广方面的差旅费、考察费、临时工工资、资料费等杂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核定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控制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作项目建设其他支出。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十条∙计划批复及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书)。

项目实施计划由下级上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对下批复。

计划批复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

省、市级资金安排的农业三项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外向型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报省备案。

第十一条∙预拨项目工程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预拨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报帐、审核及续拨项目建设资金。

报帐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帐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或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可预留10%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预留的10%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实施报帐制管理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当地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由财政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按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验收拨款。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省级单位实施的属于财政报帐制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与省财政厅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市财政局拨付60%项目资金至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财务处,然后结合项目建设中期检查情况,根据项目进度和报帐情况,待通过市财政或市财政会同主管部门检查报帐工作后再拨付30%,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省级有关主管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报帐程序进行报帐管理。

第十七条∙报帐凭据根据报帐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

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帐拨款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报帐管理部门审核、验收。

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的,要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附件三),切实保证帐实相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向市财政局反映有关农业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和主要做法及经验等。

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逐步可以推行财政委托审计制,即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确认项目竣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拨款申请表

附件二: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支出明细表

附件三: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

财政农业专项账拨款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开户行

帐号

投资概算

(万元)

建设期限

已落实资金来源(万元)

合计

财政安排

其他

列入财政报帐资金来源(万元)

已拨款(万元)

本期申请拨 款(万元)

本期核定报帐 金 额(万元)

累计报帐金 额(万元)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报帐管理部门)意见

说明:

1、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报帐管理部门)记帐;

第二联申请报帐单位记帐;

第三联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2、本期核定报帐金额和累计报帐金额由报帐管理部门填列。

3、本期申请拨款数、本期核定报帐金额必须与支出明细表中的报帐金额、核定金额数一致。

项目单位:

              报告期:

  年  月  日      单位:

支出内容

报帐金额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金额

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报帐管理部门核定金额

合   计

附:

报帐原始凭证(大写)          张。

核定金额(大写)            元。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移交表

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原值(元)

移交单位

接管单位

备注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交通工具、农业机械、猪牛羊等大型牲畜、多年生经济林果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移交单位负责人(盖章):

                接管单位负责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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