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刑再终字第4号 精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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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刑再终字第4号 精品Word格式.docx

  原审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学英,女,192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洪全之母。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林永涛,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岛莱西市滨河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培明,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日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洪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锡山,男,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洪发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秀花,女,193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洪发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文彬,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洪发之子。

  法定代理人胡文卿,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文彬之母。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永涛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秀梅、赵腾、赵锡民、李学英、赵洪发、赵锡山、吕秀花、赵文彬要求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青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莱西市滨河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刑监字第4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再审申请人青岛莱西市滨河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18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林永涛驾驶鲁2906号大型汽车沿莱西市区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官道村路口处,恰遇赵洪全无证驾驶已失效的鲁3441号摩托车载赵洪发沿官道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赵洪全当场死亡,赵洪发受伤,林永涛驾车逃逸。

  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永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洪发先后到莱西市人民医院、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莱西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脑外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颞叶钩回疝,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右,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颅骨骨折,右颅后凹,右面神经损伤,头皮坏死等。

  青岛市立医院诊断,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右颞骨缺损,住院治疗113天,花医疗费12850214元。

  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锡民、李学英婚生子女六名,均已成人,长子赵洪杰、次子赵洪全、三子赵洪德、四子赵洪义、长女赵洪芬、次女赵洪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锡山与吕秀花婚生子女四名,长子赵洪述,次子赵洪发、三子赵洪荣、女儿赵洪莲。

  赵洪发婚生子女两名,女儿赵孟,19岁,子赵文彬,1998年7月10日出生。

  由于被告人林永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秀梅、赵腾、赵锡民、李学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16120元5806元×

20年,丧葬费7808元15616元÷

2,交通费200元,被抚养人李学英生活费3114元3737元×

5年÷

6,共计127242元。

  由于被告人林永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洪发、赵锡山、吕秀花、赵文彬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2850214元,误工费23865元,伤残赔偿金116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0元,交通费1222元,鉴定费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09151元,护理费232240元,共计5094121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证实,2019年7月18日6时16分,莱西市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称,在南京路与209交叉路口南100米发生车祸,两人受伤。

  6时21分再次报称肇事车辆逃逸。

  2破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8日6时14分,林永涛驾驶鲁2906号大型汽车沿莱西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官道路口处,恰遇赵洪全驾驶鲁3441号摩托车载赵洪发沿官道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赵洪全当场死亡,赵洪发受伤,林永涛驾车逃逸。

  3证人刘中生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多,我骑摩托车行驶至莱西市车管所东南面加油站时,从南过来一辆工程车车速挺快的,向右拐弯后向东下去了,我往前行见南面路上躺着两个人,便报了警。

  车是黄色的,不像是斯太尔,可能是解放牌工程车。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摩托车的前轮被工程车碾轧,有碾轧压痕。

  5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

  6双龙生态园刻录光盘证实,2019年7月18日6时4分7秒,一辆翻斗车由南往北通过,6点4分零19秒白色面包车通过,6点5分4秒蓝色大客车通过等。

  7证人赵洪德于2019年7月18日8时10分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时许,我哥赵洪全和赵洪发驾二轮摩托车由官道村出发,左拐南京路被一辆桔黄色斯太尔大货车撞上了,赵洪全死亡,赵洪发受伤。

  董风海女儿讲车牌为鲁9,马树欣讲车停下后,一个男的挺胖下来看了看,见后面有车上来,驾车跑了。

  2019年8月1日赵洪德证言证实,因双龙生态园有监控录像探头,正好探视南京路过往车辆,我从5点30分到6点30分这段时间录相,发现有6部工程车由南往北通过,从录像肯定6点4分车肇事,并刻录下来,录像时间与实际时间相差10分钟。

  8证人庄秀国证言证实,我在双龙生态园工作,2019年7月18日早受害人亲属到我单位监控室开监控录像,看到6点4分一辆工程车往西打方向停顿一下,然后让树叶挡住看不清了,受害人亲属把我们的监控录像刻录下来,监控录像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分钟。

  9莱西市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于2019年12月31日证实,在专业人员配合下,刻录了监控录像,并由办案人李言杰、张咸诗对刻录与监控室录像进行核对是一致的。

  102019年7月28日莱西市公安局刻录软盘,图像证实鲁2906号车于2019年7月18日经过209线与蓬水路的岔口。

  112019年10月7日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肇事科证明证实,办案人员通过调取110职能警务查报站信息管理台龙水卡口处,鲁2906号大型汽车于2019年7月18日6时23分18秒由南向北行驶该监控,龙水路卡口监控设置在蓬水路与209线交界处的蓬水路上,监视由南北方向行驶过往车辆,卡口图片标有中山公路应为蓬水路。

  12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龙水路车辆信息证明,鲁2906号大型车辆于2019年7月18日6点23分18秒由南通过蓬水路卡口。

  实际该车辆牌号为鲁2906号。

  13证人姜秀梅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多,我丈夫赵洪全骑摩托车到水集办事,大约10—20分钟,村里人告诉我他在村西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去时人已死亡。

  14证人马树欣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多,我到官道村西,听唿通一声,往南一看,见一辆黄色拉沙的后八轮工程车停在官道村通龙水路的路北面上,司机下车往南走几步,见从南面过一辆车,转身回来上车往北跑了。

  我见发生交通事故,董风海女儿骑自行车带我往南走,因工程车速度过快,没看清特征。

  见赵洪全、赵洪发骑摩托车与工程车相撞,车往北跑了。

  到红绿灯后再往什么方向跑没看清。

  15证人董雪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多,我骑自行车刚走到我村与南京路路口往北处,听咣当一声往后一看,我村与南京路交叉路口处一辆由南向北行驶桔黄色拉沙工程车与一摩托车相撞,给人感觉摩托车从工程车上掉下来了,马树欣说快,我带他由北向南行,工程车在路东边停下不足一分钟,又向北驶,我只看清是鲁9。

  到现场时,见赵洪全、赵洪发出车祸。

  16证人荀五策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10分多钟,我第二个驾驶鲁5169号工程车从滨河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发,沿南京路往北到马连庄沙场拉沙,行驶至双龙生态园北面路口时,发现路上有不少人,停下车发现一骑摩托车的人被撞死,一人受伤。

  后边我公司吕晓杰驾鲁2925号车,看一会,俺俩就走了。

  17证人吕晓杰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6点多,我第三个驾车沿南京路往北走,6点15分左右,在官道村西发现一人死亡,另一个不详。

  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上。

  18证人左俏证言证实,2019年7月18日早几点记不清了,林永涛第一个开车到崔格庄沙场拉沙,住1—2分钟,鲁5169号车过来了,到后林永涛在车上吃饭。

  19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年7月27日在莱西市肇事停车场检查鲁2906号重型自卸车的检查笔录证实,鲁2906号重型自卸车的轮胎能形成718赵洪全交通事故案遗留在现场的肇事逃逸车辆轮胎压痕。

  20莱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9年8月6日检查笔录证实,鲁2906号重型自卸车与3441号摩托车之间有接触碰撞痕迹。

  21青岛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3日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鲁3441号摩托车右车把拉线上提取墨绿色漆片,与肇事涉嫌车鲁2906号车右前轮挡泥板上墨绿色漆片元素成分一致。

  22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鲁3441号二轮摩托车右车把拉线处与鲁2906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车右前轮挡泥板前下部洞穿孔处不是首先碰撞接触部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定两车的首先碰撞接触部位。

  2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赵洪全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永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5证人臧培明、臧培臣、臧建辉书面证实,2019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李爱杰、孙培国到我公司,经办案人目测,要求对鲁2906号自卸车冲刷后,李爱杰对臧培明说该车排除嫌疑。

  下午3时许,李爱杰和一姓马的司机再次来公司,对鲁2906号车冲刷后拍照录音,将车右侧两后轮卸下带走。

  25号上午李爱杰到公司,由林永涛驾鲁2906号自卸车送到交警队。

  26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证实赵洪发的伤情;

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证实赵洪发及姜秀梅等人的花费情况。

  27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书证实赵洪发之伤残系一级。

  28证人茹兴福证言证实,2019年以前我担任山东仁城监狱监狱长助理,后办理内退,我负责管理鲁2906号大货车。

  2019年6月17日我带领该车离开济宁,到甘肃从事工程运输。

  同年12月3日返回济宁。

  未到过青岛、烟台。

  29被告人供述,2019年7月18日早6时7分左右,从单位出发,6点15分左右到达官道村西。

  从单位到达双龙生态园车速快需7—8分钟,慢需10分左右。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永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岛莱西市滨河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赵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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