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员额法官员额检察考试真题及参考问题详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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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

刑满释放的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展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某入伙。

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

然而,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

事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

刑法根本原如此、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

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

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容涉与事实归纳、证据摘抄、证据分析、案件定性、法律监视、结论等。

一、试题形式:

分为四局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视、监所、民行,每局部4至6道题,考题主要以案例为主,都是办案中容易遇到的分歧点。

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三道题选择二道作答〕 

二、文书制作〔选择其中一道作答,涉与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 

三、论述题: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展法律监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某某人;

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某某人。

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

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助,韦广贤同意。

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某某,遂对其进展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进展殴打、掐脖窒息,导致某死亡。

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

后二人逃离场。

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某,遂报警。

经鉴定,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某的妻子周某给某的手机打、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

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

次日,韦广贤被抓获。

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

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

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

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某家属赔偿3万元 

问题一:

〔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与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

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一、司法体制改革 

《全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种动员、讲话等》 

二、办案责任制 

《2014年1月8日高检院政治部主任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 

三、以审判为中心 

《2015年6月9日建明、谦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规司法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16日》 

五、《刑法条文》、《罪名大全》、《司法解释大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诉讼规如此》 

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

1、关于公开开庭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与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个人隐私案件包括:

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侮辱、诽谤?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开庭时可能已满,可以公开〕。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

2、审判长负责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组成人员、告知权利等,不能由书记员代替。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制作成笔录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进展质证和使用。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上述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注意:

未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4、公诉人出庭公诉,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5、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并不免除其作书面证言的义务。

〔侦查人员能否被强制出庭?

非法证据排除时不强制,作为目击证人时可以强制。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

7、根据六部委的最新规定。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如果有翻供、翻证的容的,必须一并移送。

如果没有翻供、翻证的,是不是也要一并移送?

似乎是。

8、法院的庭审笔录,为何不交予公诉人阅读并签名确认?

个人认为应当签名确认。

9、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庭审确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应当庭后提出纠正。

10、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与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情况。

对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11、辩护人问题:

〔1〕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的,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不同意,如此不能开庭〕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展。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

争议:

这是检察系统入员额考试用题。

有人将此题公开后,网友们就该题应如何解答,产生了争议。

主要存在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A对B成立正当防卫,A对E成立假想防卫。

A对E是否承当责任,取决于案发当时是否有预见可能性。

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如此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如此应定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A杀B后,A逃跑,CD追赶,E阻拦,A误以为E为同伙,将E捅成重伤,是假想防卫。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上述两种意见都存在问题。

本案A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就E被捅成重伤而言,E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A也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故A应当承当局部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这个事实,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意外事件,都是就整个行为性质而言的。

一个整体行为,只可能有一个定性,不可能存在既是正当防卫,又是假想防卫。

除非存在二个独立意义上的行为。

本案A伤BCD与伤E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分别定性。

第二种意见同样也存在割裂案件事实的问题,把伤E的行为与先前的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为假想防卫,从而成立故意伤害罪。

并没有考虑到在本案A伤BCD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E的阻拦。

显然甲误以为E与BCD是一伙的了。

甲杀伤一人后逃跑,面对两个刚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的追赶,慌乱中还有人阻拦,针对阻拦之人进展防卫,这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响,刑法也只能以正常人的标准要求A。

故本案尽管客观上甲确实存在错误认识,但是处在案发时的情境中,应当将伤E的行为作为整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从而应当在总体上认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考虑到E不是实际的抢劫犯罪分子,甲在民事上应当承当适当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作整体评价,不能割裂开来。

刑事上,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上,应适当承当对E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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