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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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对【正确答案】

5、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6、国库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制度建设与执行、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国库业务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以及国库档案的监督管理。

7、国库监督管理报表主要包括:

国库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年审情况统计表、国库不合规与差错业务情况统计表等。

8、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9、财政部门原则上可以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开立多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10、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也可以提取现金。

1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12、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

13、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资金专户的,可以不进行归并。

14、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撤户手续。

15、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16、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静态管理。

17、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8、国库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库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

19、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责任;

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应按《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开展对本行(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

21、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可以开立多个个人国债帐户。

22、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3、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起息日为开始发行之日起第二天。

24、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承销团成员为一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为二级托管机构。

25、客户甲闲置100元资金,他可以只购买100元储蓄国债(电子式)。

26、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机构办理其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的本金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一种业务方式。

27、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28、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中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由各承销银行自行确定。

30、储蓄国债(凭证式)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100%。

31、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户当日允许投资者销户。

32、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可以提前预约销售或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优先出售国债。

33、《江苏省金融消费者储蓄国债业务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国债产品,是指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34、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储蓄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合格储蓄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储蓄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是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签约、解约及本息款提取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

36、自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兑付转存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仅作为办理支取国债本息款和转存储蓄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依据,除可挂失外不再具备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其他功能。

37、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发时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

38、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39、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可以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40、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41、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

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可以拒收。

4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43、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

44、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宜,并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督。

45、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分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46、人民银行每年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作出评价,对于其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相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47、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48、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49、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50、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51、储蓄国债业务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购买国债产品、接受国债服务的自然人及法人。

52、储蓄类国债承销机构可以提前预约销售或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国债;

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将国债产品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

53、商业银行上缴无记名国债时,应按照“先划款、后缴券”原则办理。

54、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非预算管理。

55、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

56、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

57、为扩大影响,积极宣传国债知识,在发行期结束或代销额度售罄后,各承销机构均应继续公示本期国债代销信息,保证国债宣传的持续性。

58、各承销机构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储蓄国债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解答国债投资者的业务咨询,妥善处理储蓄国债业务相关投诉事件。

相关咨询和投诉电话号码如遇变更,各承销机构仅需在营业网点公示即可。

59、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可自行持有剩余代销额度。

60、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结束后,如发生投资者提前兑取,应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6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6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63、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64、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65、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后办理展期。

66、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7、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68、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69、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企业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70、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7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适当情况下可以支出。

72、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7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74、区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75、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直接备案。

76、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四级预算。

77、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78、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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