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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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救济方面还有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赔偿规定的赔偿请求人。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依据。

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说在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被告是谁、被告的基本情况等。

具体的赔偿要求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赔偿数额。

事实依据是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损害已经认定的事实。

3.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归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应当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接受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当事人进行诉讼,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赔偿诉讼也不例外。

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

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

委托代理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权限的大小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

救济方面还应当注意的问题:

1.告知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救济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经原告申请,人

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

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有以下途径:

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认定。

受害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该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该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负责赔偿。

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经过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对于已经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已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后,受害方和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对其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有责任履行赔偿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方式给受害方以赔偿。

我国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

1.支付赔偿金,即在认定实际损害程度之后,经过计算以相应的金钱给付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于多数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来折抵,所以支付赔偿金是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未灭失时,应将非法所占的财产返还给所有者。

3.恢复原状,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并使财产受到损害时,如有恢复可能的,应进行修复,以恢复财产的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布。

当场可以是行政机关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

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宣告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宣告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

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

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什么是回避?

行政处罚如何实行回避?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

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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