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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场岗前环水保教育

4.1新职工进场后必须及时进行岗前环水保教育,未经环水保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4.2岗前环水保教育和培训内容:

4.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

4.2.2中交四航局、公司及项目部各项环保、水保管理制度和规定。

4.2.4现场主要环境因素的预防预控措施。

4.2.5其工作岗位特点决定的环境影响因素及预防预控措施。

4.2.5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

4.2.6本项目部的环水保奖惩规定。

4.3岗前教育时间不小于10学时。

4.4岗前教育培训完成后,新进场人员参加环水保知识考试。

4.5考试合格者,发给进场作业证,持证进场作业。

4.6考试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岗前教育培训,或清退出场。

5一般规定

5.1项目部级环水保教育包括通用环水保知识、环水保规章制度、主要环境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2职工环水保教育计划由安全环保负责制定,各作业队伍兼职环保员协助组织实施。

5.3各部门、班组要坚持进行班前环水保交底、大力开展环水保宣传活动,推动环水保教育工作的开展。

5.4班组级环水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5各部门、班组进行的所有环水保教育、学习活动应有文字记录,包括教育(学习)内容、教育(学习)时间、参加人员亲自签名。

6检查

6.1日常检查:

安质部负责对各部门、班组的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以学习记录为准。

6.2联合检查:

定期会同质监站、中交四航局、监理、公司安全管理部等进行项目部职工劳动环水保教育情况联合检查。

7奖罚

7.1未经环水保教育及考试合格擅自进场作业者,清离出场,并对其单位、部门处罚500元/人次。

7.2无故不参加环水保教育培训者,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并重新进行当次环水保教育培训。

7.3各部门、班组、作业队伍不按规定组织环水保学习或学习无记录,按200元/次处罚。

7.4积极参加环水保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优异者,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奖励。

7.5未尽事宜遵照本项目部《环水保奖罚制度》规定执行。

8支持性文件

8.1《四航局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环水保管理办法

为贯彻“环保理念”,切实搞好贵广高速铁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中交四航局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中交四航局贵广铁路工程一项目经理部职工和作业队伍环水保管理。

3.1.1项目部经理负责环水保管理制度计划的批准,并组织执行。

3.1.2副经理负责环水保管理制度计划的审核,并协助项目部经理组织执行。

3.2.1作业队伍施工经理是所辖职工的环水保的管理者和责任者。

3.2.2作业队伍应委派一名环保员配合进行所辖职工的环水保管理工作。

4规定内容

4.1便道施工的环水保管理

4.1.1对施工沿线的植被、树木等尽量维持原状,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如因施工需要砍伐树木和其它经济作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乱砍乱伐。

4.1.2临时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表,要进行植草或种树绿化。

4.1.3在施工期间施工通道和施工场地要及时洒水处理,如在运输水泥、砂、石、土等漏失时,要及时清扫干净。

4.1.4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取土或弃碴,严禁乱填乱挖、乱取乱弃。

弃碴场要做好防护和绿化,防止弃碴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措施如下:

(1)弃土场分级弃土,弃土场由顶向外设置排水沟渠,保证排水畅通,防止雨水冲走弃碴,填塞河道。

(2)施工结束后,取土场、弃土场必须按要求进行恢复。

4.1.5泥土车必须密封,严禁泥土洒落在道路上,以免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行走。

4.1.6在居民区附近,夜间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要进行限制。

4.2桥梁施工的环水保管理

4.2.1对易挥发物品的存放位置要安全可靠,确保储运不挥发、不泄露,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4.2.2水泥混凝土、稳定土拌和站应有防尘措施。

操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料场的建设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尽可能保护好原地貌,完工后全面恢复。

4.2.3桥梁下部构造完成后,对因施工造成的墩、台、柱周围植被破坏的地段要恢复原貌。

4.2.4报废材料要立即运出现场,并进行掩埋等处理。

对于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要及时清理并搞好现场卫生。

4.3钻孔桩施工环水保管理

4.3.1进场设备必须符合环水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备严禁漏油。

4.3.2施工时,钻机等设备及附属材料必须摆放在规定的范围内,严禁占用额外的农田。

4.3.3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泥浆池,泥浆池要按中交四航局规定进行维护,并设置警示牌,严禁泥浆外泄。

4.3.4施工过程中的油手套、污布等垃圾严禁乱仍、乱放,要放在指定位置,下班后集中收集处理。

4.3.5施工过程中泥浆外运时必须采用专用泥浆车,严禁泥浆外运时泄露在道路上。

4.3.6设备进行维修时,严禁将油污直接漏在土地上,以免污染土地。

4.3.7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泥浆池的回填,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及垃圾要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4承台施工

4.4.1施工前要进行岗前环水保教育,使员工掌握和了解环水保相关知识。

4.4.2基坑开挖时,废土若外运时,要使用封闭车,以免泥土洒落地面,给当地居民造成影响,若要及时集中处理,要放坡堆放,并且高度要加以控制,严禁四处堆放。

4.4.3施项目部域范围内灰尘过大时,要及时进行洒水,以免污染环境。

4.4.4现场垃圾要设置垃圾桶,对现场垃圾进行收集,进行集中处理,严禁现场乱仍垃圾。

4.4.5设备进行维修时,严禁将油污直接漏在土地上,以免污染土地。

4.4.6施工结束后,要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及垃圾要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5生产、生活驻地的环保管理

4.5.1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设置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在生活区内要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

4.5.2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要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4.5.3加强用水管理。

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不得随意倾倒在河道内和水井旁,必须利用临时排水系统排入附近污水坑内,防止水资源污染,危害农田、水利、饮水和影响既有工程设施。

4.5.4工地临时厕所或化粪池,应派专人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

4.5.5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按规定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防止对动、植物造成损害。

5检查

5.1日常检查:

每日由安质部对本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3联合检查:

定期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中交四航局、监理等对本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6奖罚

6.1不按安质部门所发《环水保监察通知书》中的要求按时、有效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项的处罚。

6.2未尽事宜遵照本项目部《环水保奖罚制度》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管理规定

避免或减少本公司施工生产及活动中排放的水体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消除或减少污水对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实现环境表现及职业健康的不断改进。

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等产生的污水控制及管理。

3参照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3.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

4职责

4.1项目部安质部部负责施工过程中污水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对施工过程污水控制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4.2作业队伍关部门负责施工生产污水排放控制。

4.3作业队伍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生产污水控制的检查、监督。

5实施要求

水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使该物质在水体中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破坏了水体应有的用途。

5.1污水控制流程图(7-43图1)

5.2污水类别

5.2.1施工污水(含船舶含油污水),

5.2.2生活污水:

工地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及办公区域污水。

5.3易产生污水的各类施工有:

a)混凝土搅拌施工

b)施工机械维修

c)机动车辆行驶

d)船舶作业

e)船舶机舱舱底水

f)试验室操作等

7-43图1

5.4污水监测

5.4.1各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工序、施工时段等情况,选择相应的监测点,定期对其进行抽样、取样化验。

监测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检测标准应执行当地的污水排放标准。

5.4.2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分析,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视和测量程序》。

必要时,由安全部门填写《水质监测报告》(附录1),当监测结果超过规定的排放指标时,执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5.5污水控制措施

5.5.1施工污水的控制

5.5.1.1施工现场(包括临时设施)应有设计合理的排水沟,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排水口及沉淀池。

5.5.1.2项目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搅拌设备装置及最近的地表水接收系统(即排放至现场之外的水体和现场主要排水系统)的距离不能小于50米。

所有来自混凝土搅拌站的径流应引入一个临时沉淀池。

5.5.1.3沉积泥土清理:

当泥土沉积达到排水沟、沉淀池的1/3高度时,要对泥土进行清理,以保证能正常工作。

5.5.1.4采购石料时应考虑控制块石的含泥量,不购买含泥量超过规定要求的块石;

已经运输到现场的块石,如发现含泥量有超过相关标准的,不得抛填下江河中。

5.5.1.5所有临时危险材料储存区域都应及地表水和缓冲区域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止危险材料污染水体。

当把危险材料从一个容器移到另一个容器时,应防止泄漏并保持容器口始终向上。

5.5.1.6施工机械修理、维护设备须有防污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的清洗产生的污水须有控制措施。

5.5.1.7船舶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不得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排放含油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须经过油水分离器,且距岸1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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