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大重点工程优质项目招综合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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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重大重点工程优质项目招综合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即对于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指引、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行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其她人员实行监察。

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其合理因素,在招投标监管实践中也曾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拓展,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起问题也不断暴露,重要体当前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步并存。

部门分散监管导致市场被人为地按行业分割,监管部门为维护既得利益各自为政、互相掣肘,导致法律法规执行不统一和资源挥霍,并最后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利益。

受利益驱动,部门之间争夺监管权磨擦时有发生,导致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比较混乱无序局面。

不但如此,在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还存在同体监督现象,有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详细实行人,同步又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为力寻租留下空间,让某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

广东、安徽、江苏、河南、贵州等省十几位交通厅长们“前腐后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相对滞后,有存在缺陷。

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互相掣肘;

《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权力过大,在选取招标公司和专家方面有很大自决权;

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核心环节规定过粗;

对于招投标中违规违法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应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背了怎么办,致使对某些钻政策漏洞违法违规行为,因缺少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惩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限度上增长了监管工作难度,导致了腐败现象滋生。

因而,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据4月1日北京当代商报报道,近几年来,国内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关于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只有4%,96%项目招投标“失灵”。

那么为什么会浮现招投标大量“失灵”呢?

因素在于有些工程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公司出于利益和便利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

重要方式有:

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

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

把依法必要招标工程项目分割成几种独立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金额均在招标规定规模原则如下,从而达到规辟招标目。

三是某些招标,只对项目某些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调查中发现某地10个办公楼工程中,主体实行工程招标虽然达到了100%,但是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却仅占40%。

四是某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单位完毕。

此外,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园区项目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不进行招标或不在行政辖区内招标,不接受行政监督,随意进行施工建设,成了当前招标工作空白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三)参加招投标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一方面,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

某些业主除了采用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公司乱提条件;

有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互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不合理性评标办法,虚假招,明招暗定,甚至搞明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某些中介机构行为不端。

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

某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钱为谁说话。

有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协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

有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互相串通,破坏了招标公平性。

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现象。

再次,某些投标公司存有违规行为。

投标中有时浮现投标单位互相串通状况,彼此达到合同,浮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投标公司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也比较多见。

尚有投标公司恶意低价中标,而在施工中段故意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追加规定,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限度存在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目,是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竞争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权力干扰和腐败行为,保证重大工程项目质优价廉。

但在实际运营中,某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部门,甚至是监管部门,无视国家法规,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公司“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发包和承包。

更有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强行指定等方式,插手和操纵招投标过程,导致监管乏力。

有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示、控制信息发布范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时限;

有些地区或部门为保证本地、本系统公司中标,违法设立投标允许,采用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示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示发布范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评标原则和办法等办法,排斥外地或外系统投标人,有甚至在招标文献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系统公司以优惠。

地方保护主义和地盘工程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违背了优胜劣汰市场法规,滋长了腐败现象,也导致地方公司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局限性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行有效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

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解决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解决。

二、强化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对策

针对重大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浮现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国内现行招投标多部门监管格局,客观上导致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状况,因而,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互有关系,把握好个监督主体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关于部门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

一是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

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关于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监督。

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监督,从而要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状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招投标监督定位就是要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职责状况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重点监督,同步又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特有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工作中既要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优势,又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三是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互相制约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正常进行。

(二)健全相应得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科学、配套、健全法规制度,使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其实行有效监督重要条件。

面对当前国内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详细实行办法和细则。

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完善招投标文献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

建立实行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核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以便堵塞程序上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实践表白,许多工程领域腐败案件都存在违背招投标程序问题。

要从主线上避免招投标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最佳办法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

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成果公正性。

作为监督主体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示发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等详细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在程序上不出问题。

二是要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多重监督之下。

三是要形成严密招投标监督网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牵头并与关于部门互相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作用。

同步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作用,如发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

发挥行业协会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履行投标报价竞争招投标方式,大力履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

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办法。

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直接根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直接根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与否合理等状况参照。

通过改进评标办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助于公司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和宣传。

要强化对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结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哺育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市场环境重要意义,对的解决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管人员廉政教诲和业务培训。

通过各种丰富多样、有针对性地教诲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促使她们更好地肩负起监管重任。

再次,要增强改革创新能力。

勉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摸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新奔腾。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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