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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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国税税种
2、
(一)增值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已分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消费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以上)、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本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
(三)企业所得税
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试行以下规定:
(一)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二、涉税业务向导
★开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
设立登记;
★经营期间主要涉税业务包括:
变更登记、代开发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申报缴税、税收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结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
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
1、设立登记
从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一照一码”。
各类商事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行“一照一码”后,商事主体只需向商事登记部门(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可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获悉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大厅的初始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税种
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间
1、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即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下同)变更
①2015年7月1日后设立的商事主体,统一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简称市监委,下同)办理变更,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②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商事主体,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先到税务局办理联合税务登记证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登记;
已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先核对变更前营业执照照面四项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一致,则直接在市监委办理变更,无需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如信息不一致,应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后再到市监委办理变更。
商事主体在市监委变更后领取新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须交回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并作废。
(2)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以外的项目变更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对于税务特有的项目,比如财务负责人等,仅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2、发票事项
(1)代开发票
企业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提交申请信息或直接填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申请代开发票的具体资料请看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业务-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专用发票代开”。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专用发票)。
(2)发票领用及开具
企业领用发票需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用。
新办企业如需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先到税局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先到税局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
★企业当月发票限量不足使用,可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
★企业领用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衔头发票印制费用由申请印制企业和印刷企业结算。
3、申报缴税事项
企业应按期申报缴税。
目前可采用的申报方式有:
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企业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理。
办理网上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办理申报纳税后,应补充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网上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需要补充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网上申报,只允许进行对应所属期的首次申报,申报成功后需要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应到前台办理。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不能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方式。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
4、税收优惠事项
(1)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温馨提示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及办理要求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办理”。
(2)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及办理要求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3)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5、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申请登记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按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营改增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
6、其他涉税事项
(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该事项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该事项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三)结业
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三、温馨提示
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