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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m公司企业标准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QG/SHCZ210.024-2001(A/O)

0目的

在贮运、接触、使用中易引起人身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及造成其他危险情况者均属化学危险品。

为避免化学危险品储存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品的分类、储存、使用、运输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运输、使用等各单位。

2内容

2.1化学危险品按其性质可分八大类:

2.1.1A类:

爆炸物品、强氧化剂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之物品;

2.1.2B类:

一、二、三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以下,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28℃,三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上者);

2.1.3C类:

易燃固体;

2.1.4D类:

遇水燃烧及自燃物品;

2.1.5E类:

易燃气体、惰性窒息气体、毒性气体和助燃气体;

2.1.6F类:

剧毒物品;

2.1.7G类:

腐蚀性物品;

2.1.8H类:

放射性物品。

2.2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和进库一切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严禁穿铁钉鞋,并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库房内库房周围严禁烟火。

2.3危险品仓库人员应熟悉本库所存放物品之性能和搬运、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并定期有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思想教育。

2.4加强有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及领用管理工作,仓库要做到帐物相符,领用时应经分公司(厂)(部)领导和供应公司共同批准。

2.5严禁在危险品仓库内用易燃化学溶剂洗刷零件、工具和衣服等物;库房内有毒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允许浓度,可燃气体总量不得超过0.1%,并做到库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和通风设施。

2.6危险品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地下库温度不得超过25℃,易燃化学品库室温不得超35℃,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80%。

根椐存放物的不同要求,冬季库内可设取暖设施,室温保持10—25℃,但取暖设施不得泄漏,严禁库内明火取暖。

2.7危险品库周围应设围栏(栅),在30米内严禁火种,库房的所有门窗一律向外开启。

同时,根椐各类化学危险品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储存要求,库房内可相应设置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和防护围提、间隔墙等。

2.8危险品因仓库内照明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在不同部位设置避雷设施。

仓库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其他引火物及可燃物。

并保持进出库道路畅通无阻。

2.9电瓶车、机动车、不得在库内行驶。

库内严禁用生石灰防潮和处理地面。

2.10在易燃化学品库内、严禁进行试验、分装、封焊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工作。

2.11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变质或有可疑情况时,一律不许在库内进行检查,必须移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2.12任何人不允许擅自处理和随意掩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对于必须进行处理“销毁”之物品,由单位提出方案,经安全环保部、公安处共同鉴定,报炼油厂经理批准后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销毁剧毒物品的同时不得污染环境,有关人员须在确定无危险时才能离开现场。

2.13厂内每个危险品仓库库房的化学危险品总储量不应大于20吨,化学危险品仓库附近不得设家属宿舍。

2.14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应按要求分开存放。

2.15爆炸品和放射物品必须单独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放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2.16禁止不同类型的化学危险品混放储存,各类化学危险品存放要求见附表。

2.17F类化学危险品(即剧毒物品)应同时严格遵守《剧毒物品管理制度》;E类化学危险品(即易燃气体、惰性窒息气体、毒性气体和助燃气体)应同时严格遵守《气瓶使用及管理制度》

3、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3.1凡各分公司(厂)所需用的剧毒物品,必须由分公司(厂)事先提出计划,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供应公司负责购买。

3.2购买剧毒物品,由供应公司派专人采购,在提取实物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方能提取。

3.3剧毒物品要严格入库、出库手续,供应公司要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管工作,要有两人负责、双重保管。

3.4供应公司大库及各分公司(厂)小库,凡储有剧毒物品的,必须设有剧毒物品专柜(保险柜);各种剧毒物品要贴好标签,并建立起明细帐目:

写清楚剧毒物品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库存等项,并由出、入库人员签字,要坚决做到帐物相符。

3.5各使用单位需要领取剧毒物品,由单位先提出申请,由公安处备案;但使用单位申请书上须有领导、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的签字。

待药品用完后,由使用单位报告公安处,办理注销手续。

3.6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使用后还具有毒性的物品,必须进行妥善的处理,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3.7剧毒物品柜要放在比较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柜、同室存放。

3.8禁止非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乱动剧毒物品。

3.9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的安全检查,应把检查剧毒物品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并做到在节前封存剧毒物品时,各保管人员应认真清点一次,做到库存量和帐目相符;正在使用中的剧毒品,使用者在节日期间也要负责封存并保管好。

4、酸碱安全管理规定

4.1有酸、碱设备和放置酸碱容器的地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不得进行操作。

4.2凡从事酸碱工作的操作工、装卸工、搬运工等工作人员,在此种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眼镜、手套、面罩、围裙等)。

4.3在进行检查时,要特别注意设备的腐蚀情况,上罐(容器)顶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要严防掉进酸碱罐及池槽内发生伤亡事故。

4.4凡使用陶瓷容器盛装酸碱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按照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随便乱放。

盛装酸碱的容器必须盖好盖,放置地点应有酸(碱)危险字样的指示牌。

4.5酸和水调合时,禁止将水往酸里倒,必须先装好水,然后再往水里缓缓加酸调合,以免酸溅出烧伤人。

4.6酸碱泵房及容器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4.7对于酸碱设备及其附近地点要经常注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8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和阀门,禁止随地排放酸碱。

4.9在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便于冲洗用水管及其它应急的防护措施。

5、爆炸、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规定

5.1运输爆炸、危险物品时,必须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前应进行专门教育并经公安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

5.2对危险物品的要求:

5.2.1待运的危险品应包装好,系有明显的标签,或标明“危险品”,“有毒物品”等记号。

5.2.2酸类或液体碱类应盛入容器——桶、瓶罐中,如系陶制容器,搬运前要装入木箱或特制的防震包装,以免碎裂溅出伤人。

5.2.3盛装压缩氢、氧及其它气体的气瓶要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2.4实行定人、定车、定点进行危险物品的运输。

发货时根据物品的特性,要有合适、牢固的包装及捆绑,接运时应复验包装;零散运输时,注意分类,防止错装;禁止人货混运。

5.2.5装货前,要认真检查运输工具和安全设备、车辆,做到干燥不漏雨,装运爆炸物品和氧化剂时,车箱不应残留煤渣、炭末、油脂等易燃物质。

5.2.6市内汽车运输要“三做到”,即包装不符合要求,做到改善后再运;遇到气候变化,做到采取防雨、隔热措施后再运;遇到性能抵触的物品,做到不任意拼车装运。

5.2.7装运危险品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必须确切知道物质名称、性质,确定工作程序。

5.2.8装运人员必须配带足够有效的防护用品,装运时应按货物标志要求进行,不得抛掷翻倒、拖运或搭在背上搬运,包装损坏的应修好后再搬运。

5.2.9装卸爆炸危险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搬运时由专人指挥,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等,如必须在夜间,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措施。

装卸地点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3运输中的安全要求:

5.3.1汽车运输应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车时间行驶,保持车距,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

严禁超速、超车和抢行。

5.3.2汽车装运时应悬挂危险货物信号,在行驶、停车期间与车辆、高压线、仓库、建筑物、人口稠密地点,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3.3不准用挂车运输危险品。

5.3.4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5.3.4.1备有防震设施(避震器和弹簧吊架),备有防滑链,备有帆布蓬,备有防爆器。

5.3.4.2有良好的电器照明装置。

5.3.4.3备有灭火器具。

5.3.5运输爆炸物品的限载重量为汽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5.3.6不准客货混运,不准在装运车上吸烟。

5.3.7运输或停放时应尽量避开闹市区,雷雨时不得进入树林;成列的汽车应分散行驶,间距不得少于五十米。

5.3.8液体危险品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车体要有接地装置。

6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6.1充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1充装称重量具必须每年送衡器检验单位检验,检验单位要出证明。

每次装瓶前还应对称重量具检验零点,确保准确可靠。

6.1.2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允许误差≯±0.5公斤,严禁超量充装。

每瓶充装后,均应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内容应包括:

瓶号、充装量、日期、充装人、复验人(充装人和复验人不得同一人)。

6.1.3装瓶间的地面和磅秤上必须铺上胶皮,不准将钢瓶乱滚乱碰或相互碰撞。

6.1.4装瓶或倒残液期间内应开风机吹扫装瓶间,以驱赶瓦斯。

若装、倒瓶区域内瓦斯超量发生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强制通风,消除事故隐患。

6.1.5装瓶站用于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管线、阀门、储罐及充气设备应有防雷防静电措施,并应保持完好,雷雨时不准装瓶。

装瓶站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充装人员要进行检查,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6.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规定

6.2.1瓦斯点火时应先点明火凑近火眼,再开阀。

6.2.2房子离人或晚上睡觉时必须灭火、关闭瓦斯总阀,预防瓦斯中断时自动灭火或水开时扑灭火,造成瓦斯中毒或爆炸着火事故发生。

6.2.3各食堂、生活锅炉和茶炉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使用瓦斯和液态烃的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遇到点不着火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检查阀、风门),而不准反复点火,使厨房内积存大量瓦斯而发生事故。

当出现瓦斯带油时应妥善处理,不得向下水道内排放。

使用钢瓶的用户不准随意乱倒残液,必须送液化气站回收.未熄火,不得离人。

6.2.4液化气管线、阀门、炉具发生故障时,如果自己没有修理技能,应联系维修单位处理。

6.2.5钢瓶禁止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用火烤、烫、开水浇等方法加热。

钢瓶距火源至少保持大于一米的距离,不准将钢瓶倒放使用,以防瓶内液体通过减压阀流进胶管,引起火灾。

6.2.6用户移动或换取钢瓶时,应轻搬轻放,不准碰撞或锤击。

6.2.7严禁两罐互相导气使用。

6.3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6.3.1凡来我厂灌装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都必须是获得质量监督部门或劳动总局(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颁发的使用证。

6.3.2槽车在灌装前由分公司(厂)技术人员检查以下证件:

6.3.2.1产品合格证;

6.3.2.2产品质量证明书;

6.3.2.3定期检验记录;

6.3.2.4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对槽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发给的“证书”;

6.3.2.5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劳动部门签发的“汽车槽车使用证书”。

缺少任一项证件或证件无效者不得灌装。

6.4灌装前必须由专人在装瓶站院外对槽车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任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灌装。

检查项目如下:

〔见(81)劳总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42条〕

6.4.1槽车上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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