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证技术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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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查的抽样原则与计划
13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性核查要求及说明
1范围
本技术规范和ISO-14064系列国际标准兼容,作为对ISO-14064-3的补充和本地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核查的强制性要求,规定了本地政府对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强制性管理的核查的原则和要求,并为此提供了指南。
2内容说明
本技术规范并非独立文档,需要和其它文档相互参考,可以参考
1)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办法
2)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3)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4)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盘查与核查的不确定性分析指南
5)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回归分析与抽样设计指南
6)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南
7)ISO14064标准,主要是ISO14064-3
8)WRI/WBCSDGHGProtocol
9)IPCCGuideline2006
10)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本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由深圳地区政府温室气体管理机构制定的其它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及指南,目前并不考虑组织中的汇温室气体移除项目,进一步的考虑留待未来修订的新版本文件。
组织进行强制性温室气体盘查和核查的主要目的为:
1)编制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
2)参与温室气体控制的总量控制项目,参与自愿或者强制性的碳交易;
4.1政府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办法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中附件所提到的所有活动的排放都应该接受核查。
4.2核查应该处理监测系统、报告中排放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问题,尤其应关注:
1.报告中活动数据及相关测量和计算;
2.排放因子的选择和确定;
3.确定总排放的计算
4.测量方法的选择及其适用性。
4.3只有真实、可信的数据保证了排放信息的高确定性,报告中的排放信息才被视为有效。
高确定性要求组织排放报告者做到:
1.报告中数据一致;
2.数据收集按照适用的科学标准进行;
3.设施的相关记录完整、一致。
4.4组织经由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查(Verification)首要目的为:
在披露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之前,由通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派出的核查员先行确认GHG信息与GHG主张的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正确性、透明性是否符合组织预期或者政府、准则要求,确保所核查的数据是否是真实、可靠、全面。
核查应该包括对于实际与潜在误差、遗漏、不实陈述的来源、以及实质性议题予以核查。
在核查期间,核查者可以接触到所有与此相关的场所和信息。
对一个组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可以参考以下顺序:
5.1策略分析
核查应该基于对设施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策略分析之上,核查者应对所有活动及其排放重要性由全面了解。
5.2程序分析
须提交的信息的核查应该在组织所在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进行。
核查者应该使用随机检查来确保报告中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5.3风险分析
5.3.1核查者应该对组织所有排放源进行评估,以保证组织各排放源的数据的真实性。
5.3.2基于此分析,核查者应明确定义错误高发的源头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的错误,以确定总排放量的检测和报告程序。
尤其应该注意排放因子选项和确定各单一排放源排放水平的计算。
对前面提到的那些错误高发源和监测程序也应该加强关注。
5.3.2核查者应该考虑报告者为降低不确定性所采取的所有有效控制风险的方式。
核查者应为核查程序准备报告,并对核查过程和结果向排放盘查组织和提出强制向核查要求的政府机构提供核查报告。
对盘查报告者所提交的报告是否合格做出评价。
核查报告应该明确所有完成的相关工作,对盘查报告中的总排放量是否正确、是否满足政府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办法和政府对组织的排放管理要求做出评价。
核查者应该对核查活动能过独立、合理、专业的进行工作并且能够理解:
1.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所采纳的各种国际国内标准和指南;
2.与核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
3.组织和设施各排放源信息的出处、特别是关于数据的收集、测量、计算和报告。
对核查者的管理主要见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8.1预调查
组织先填写核查前资料调查表
(pre-verificationquestionnaire),内容包括:
A 组织基本资料,如产能,厂区面积、设施设备、员工人数,组织平面图、工艺流程简述等
B 温室气体排放特性,例如能源耗用种类与消耗量,温室气体排放源,用于温室气体移除的减排项目等;
8.2确认核查范围
第三方核查机构依据PVQ,根据和深圳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技术规范、ISO14064-1条款要求,要确认核查范围,厘清组织边界,确认该组织以控制权或者股权方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8.3核查合同签订
需要进行外部核查的组织,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商业合同辅件与核查申请一起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
核查方进行合同评审和合同报价后,双方确认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双方并商定安排核查时间,核查方制定核查计划。
8.4文件评审
8.4.1文件评审内容
文件评审目的通过对项目委托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评审,核查了解该项目的情况,确认组织所提交的盘查报告是否与核查范围一致,盘查条件设定,以及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完整并正确的陈述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建立现场核查的审核思路和核查重点。
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边界和营运边界;
2.温室气体核查的范围和准则确认;
3.温室气体报告所引用的盘查准则的合理性;
4.温室气体报告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5.量化计算公式和排放系数的一致性;
6.温室气体管理系统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明确保证等级、实质差异、排除门槛、显著性门槛、不确定性等核查技术指标要求;
8.制定抽样计划,特别是多厂区的核查要依据其实质性结果决定其第一阶段核查的抽样厂区;
9.数据品质管理;
10.文件审查结论
8.4.2文件评审材料
组织报告者应将与GHG盘查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交给核查者,由核查者先对所有资料进行文件评审,文件评审的主要对象:
组织的介绍和平面图;
组织的温室气体量化表,包含详细的量化公式和参考资料;
组织的温室气体报告;
组织的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资料,生产型企业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processflowdiagram)能源流程图(energyflowdiagram,以及温室气体信息流程图(informationflowdiagramIFD)。
8.4.3文件评审注意事项
活动水平证据按照清单中排放源的顺序整理,每一个排放源的活动水平证据单独装订;
排放因子数据来源按照清单中排放源的顺序整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来源单独装订;
组织指定相关联系人,方便核查人员文审过程中发现的不清楚的地方与其沟通。
8.4.3文件评审结果
如文件符合要求,可按双方确认时间进行核现场查;
如文件不符合要求,核查方在GHG核查文件评审记录中进行不符合项描述,且在文件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委托方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并重新提交修订后的文件,重新实施文件评审,以便确定现场核查日期。
8.5现场核查
组织人员配备
文审通过后,现场核查按文审过程确定的核查日期进行。
组织应规定GHG盘查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核查时要能到位,配合核查人员进行核查过程的实施。
制定核查计划
组织与核查者商定核查组织边界、运行边界、保证等级、核查准则和核查活动安排,核查者制定书面核查计划。
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对核查计划进行修订。
核查者应将此计划与委托方和责任方沟通。
信息收集与验证
按ISO14064-3:
2006附录A.2.5和A.2.6执行。
组织应配合提供现场信息证据收集的食物证据、文件证据和证人证据。
实物证据如:
a)计量燃料或其他公用资源耗用的仪表;
b)排放监测设备;
c)校准设备。
文件证据如:
a)运行和控制程序;
b)发票、记录单、采购单、领料单;
c)内审计划及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d)管理评审报告和结果等。
证人证据如:
a)通过询问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收集信息,来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b)活动水平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形成核查发现
在收集核查证据工作结束后,核查组长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汇总核查证据,对照核查准则以形成核查发现。
当存在可能导致实质性偏差的错误或遗漏的情况时,核查组开具不符合项报告,提出纠正/纠正措施要求。
如组织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不能有效的支持温室气体报告和清单中的信息,应开具澄清项。
不符合项整改
组织应按预先商定的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时间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给核查方进行确认,直到不符合项关闭。
核查陈述签发
企业将所有资料提交核查方进行归档保存,并复印一份自己保存。
核查方在核查资料汇总齐全后,编写核查陈述,交由企业进行核查陈述确认,核查方还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评审通过后,将在与委托方商定的时限内发布核查陈述。
8.6强制性核查活动的核查报告的提交
对于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整个核查活动在政府温室气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最终的核查报告满足政府规定的核查要求并提交。
第三方核查机构依据政府规定或者与被核查者协商的温室气体方案、准则及保证等级来执行并完成核查共作,以达成客观公正的核查目标;
并确保核查报告符合政府温室气体管理的要求,相关核查的重点有:
9.1组织边界核查重点
组织边界的核查应确认组织边界的设定方法(如营运控制权法或者股权比例法)和界定的实体范围,并提供适当的佐证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登记等),以利于核查者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并应该准确适当地展现组织边界内的排放量分配方法。
同时各设施排放的汇总应采用相同方法,以避免发生重复计算或者遗漏,如果有任何的改变,应该清楚说明。
组织边界的核查重点包括:
1.组织边界的设定方式及边界内阁设施排放量的鉴别;
2.组织边界设定是否需要遵循某特定温室气体方案之要求,并应该证实其设定方法符合方案的规定;
3.组织边界设定原则可否避免严重的遗漏与重复计算,并采取一致的组织边界设定;
4.当组织边界改变时,是否调整排放量盘查。
9.2营运边界核查重点
营运边界依附组织边界而生,核查作业通常会确认组织边界内潜在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是否完整鉴别,有无正确设定各排放源的营运边界;
是否清楚陈述营运边界,并提供相关佐证文件,是核查者有足够信息判断其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准确并适当的称述及汇总营运边界内各项设施的排放量;
及在盘查期间内,各项设施是否采用一致的营运边界设定原则。
营运边界的核查重点包括:
1.排放源鉴别是否完整;
2.营运边界与组织业务的活动性质相一致,并避免严重的遗漏;
3.营运边界所遵循的特定的温室气体方案的要求;
4.设施采用一致的营运边界设定方法;
5.当营运边界改变时(如新增加排放源),也需要调整排放量盘查。
9.3基准年排放量核查重点
基准年核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基准年排放量的可靠性和基准年调整政策的适当性。
核查时应确认组织拟定、应用及文件化基准年重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