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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从事通信服务业务。

3.甲方愿意使用乙方的物联网业务服务,用于。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物联网业务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词语和简称的含义见附件2。

2、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合同内容

乙方提供的物联网业务服务包括平台服务与通信服务。

1、平台服务:

是指提供物联网平台的访问权限、标准文档、在线和电话支持,以及创建和管理账户的访问权限等,帮助甲方进行物联网连接管理。

2、通信服务:

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电信服务,包括数据、短信、语音。

(具体业务详见附件3《账户配置单》)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大客户服务。

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并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其使用的乙方业务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包括赠与、转租、转借、转售等)提供给第三方。

3、甲方自行负责其运行设备和应用程序的维护和管理,并遵守乙方安全、注册、访问和使用规则,对于任何非因乙方平台服务问题引起的故障,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

4、甲方应尽力避免XX的访问或使用服务。

如发现任何XX使用甲方账户登录平台或其他可能导致甲方账户遭窃、遗失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异常的设备使用,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异常的设备使用是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频繁重试、重新连接或重新启动。

这种行为会致使乙方的电信系统超载,乙方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防止异常的设备使用。

6、甲方应履行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关于实名制登记义务,配合乙方对物联网SIM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物联网SIM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

甲方办理涉及行业应用的物联网SIM卡业务时,应配合乙方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甲方作为统一办理物联网SIM卡的责任单位,明确对应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并保证在发生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9、甲方保证不通过代理服务器转接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访问,乙方如发现此类情况则可以立即暂停服务。

10、甲方通过乙方订购的物联网SIM卡需根据《物联网SIM卡使用要求》(附件4)在卡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内使用,如因使用环境超出卡适用范围而造成卡损坏的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1、因甲方自行采购的终端模组或卡质量原因而造成的费用以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2、在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时,甲方需指派专人与乙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13、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

14、其他: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配置、卡的生产等相关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前述工作,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甲方按照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规定进行签收。

因收货人员未及时告知第三方物流公司相关人员造成延期交付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并不视为乙方违约。

3、如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据。

乙方核实无误后,将按原订单安排重新发货,乙方不承担其他额外的赔偿要求或义务。

4、乙方提供7×

24小时销售支撑热线电话,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

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1、资费标准:

账户配置单模板(见附件3)。

2、本协议中资费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凡涉及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付费方式:

4、结算方式:

(1)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日内,以方式,向乙方/乙方指定的收款人,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2)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付款人:

收款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就资费金额,若甲方统计数据与乙方统计金额误差不超过(≤)

【】%,以乙方的数据为准;

若误差超过(>

【】%,甲方可提出对账申请,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第六条知识产权

1、本协议的签署不改变双方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供的商标、品牌、设计、信息、资料、产品等的知识产权权属。

本协议未授予甲方使用乙方任何商标、服务标记、标识、域名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的权利。

2、本协议项下物联网SIM卡及其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以及技术秘密成果等),以及物联网业务服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物联网平台中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服务内容的信息与数据库,所有平台设计、文字和图表、软件、照片、录像、音乐、声音及其前述组合,以及所有软件编译、相关源代码和软件、小应用程序和脚本等)归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所有。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仅能在本协议服务内容范围内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前述之知识产权,甲方不得意图获得该知识产权,亦不得为商业目的复制、更改、拷贝、发送或使用物联网平台上的任何材料或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对物联网平台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出售、分发、复制、创作衍生品等。

3、甲方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未经相关权利人之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上传、发布、修改、传播或复制等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商标或属于其他人的专有信息。

4、乙方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步骤和诉讼程序,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必须给予所有合理的协助帮助乙方执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步骤或程序。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制定物联网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应自动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

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

但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

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3、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及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双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除本协议已依法终止外,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事件。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年,依此类推。

2、乙方制定的平台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平台规则将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5、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密协议

2.相关定义及解释

3.账户配置单

4.物联网SIM卡使用要求

公司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分公司

授权签字代表:

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保密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项目的信息保密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

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或数据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电子通信,包括基于互联网提供。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和“乙方”均包括各自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

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

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该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保密信息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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