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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治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真正的法治社会还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

反思中国法治进程,不难发现,当我们加强法制建设时,却忽视了“德”的作用,法治缺乏道德的支持和配合,法治的发展步履艰难。

那么,在法治进程中道德的作用究竟在哪里,如何给道德一个恰当的定位以及为了适应法治发展,如何加强道德建设,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德”与法

(一)“德”与法的一般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上二者的关系不同。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按照阶级分析方法,一般认为,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作用是互补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二者产生和消亡的时间不同。

法律是一切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而道德无论在阶级社会还是无阶级社会都存在,它与人类共存亡;

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般是书面的,成文的,有着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形式性”规范。

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是“实质性”规范;

二者的实现方式和效力不同。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违法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道德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其实现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俗、惯例、传统习惯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

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到人们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同时道德可以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考察人们行为背后的思想和动机。

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的具体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1)一般来说,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也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道德调整的范围,则不全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表现在:

二者的起源相同。

道德和法律均起源于习惯,原始道德就是原始的风俗习惯,最早的法律就是原始的习惯在阶级社会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

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相互促进。

道德和法律都是用以调节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在社会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道德为法律的施行鸣锣开道,法律则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

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提高,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严明的法治反过来推动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既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又是一项道德要求。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又是法律责任。

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于联系中,我们进一步看到,二者作为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在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各自独到的作用。

法律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越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底线,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直至消灭肉体。

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调整,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是强制性的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及其运行机制,少数邪恶不法之徒就得不到约束,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社会秩序会一片混乱。

同样,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道德,日常生活中没有可遵循的共同道德体系,人们就不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就没有向善前进的方向,没有可追求的道德理想,一些人可能绕开法律干缺德但不违法的事,这个社会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

因此,道德和法律既不能相互代替,又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在法治进程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与法紧密联系的道德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无视这一点,必将影响中国法治进程。

(二)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症结

综观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可以说是曲曲折折。

曾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西方法治,随着帝国主义殖民扩张的炮火传入中国后,也曾一度受到中国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的青睐。

但法治并没有将中国从外强的凌辱中解救出来,就连当时曾竭力主张西学的大师们,也开始怀疑他,从而转向中国传统。

辛亥革命使中国人民终于摆脱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桎梏,但孙中山的以西方理论为主体,兼采传统法律的法治思想,在实践中却未能如愿。

国民政府的法西斯式的法治,彻底打破了人们对法治的美好憧憬。

新中国成立后,在批判西方法治的同时,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文化大革命”又使中国刚刚创立的法制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发展终于走上正轨,法制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党的十五大更是将法治建设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法治在中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中国正在积极向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立法数量增加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伴随着几次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尤其是人们对法治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代。

然而,真正的法治社会还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之快近乎惊人,法律的健全,却没有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

与法治发展同步而至,甚至超过了法治发展的违法犯罪现象,给人一种“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的感觉。

更使人不安的是一些手中掌有权力的人利用法律损害国家与他人的利益,以谋取自己的私利。

立法毁法、执法犯法者并不罕见,司法腐败成为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大难题。

管子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

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的发展,应该相应地使人们道德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

可是现在无论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

一些人坦然地以“只要我犯法,就无可指责”为理由,绕开法律干缺德的事,法律成了他们的保护伞。

法律在防止和惩罚这些不道德行为时,显得无能为力,因为一方面,很多不道德行为正如一些人所说的本身不犯法,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对一些不道德行为有规定,但仅靠法律强制惩处又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我国法治建设最值得珍惜的成果是人们对法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人们由过去不懂法,疏远法,甚至敌视法,认为法是治老百姓的,到现在懂法、接纳法,关心法,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可是,人们关注法,常常处在一种无法解脱的矛盾心情之中。

一方面,人们企盼法治,希望法律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定,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法持有怀疑,甚至反感,对法制缺乏信心说,甚至丧失信心。

人们对法治的这种矛盾心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法治还没有真正理解,由于受传统法观念影响,不少人仍认为法治是治老百姓的。

更主要的则是反映出我们现实的法治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治实践常常无情地破坏者人们对法的美好印象,动摇人们对法的信心。

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一旦动摇,法治的历程就会因为丧失群众基础,变得寸步难行,中国法制进程中,必须培养民众对法律坚定不移的信念,始终如一地坚信法律能够带来社会的公正、秩序和安定,从而自觉地去应用法。

这一点对目前的中国尤为重要,但要实现它决非易事。

无法回避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

建国以来,法治的发展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而法律的约束力却逊色于以往;

人们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心法,法制的现实又常常令他们失望,法治的实践与立法者良好的愿望常常是南辕北辙;

法制建设与法治效果、立法数量与法律权威形成较大反差。

我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

但如果只是泛泛地将问题的出现归咎于体制的原因,人员素质的原因,甚至传统的原因等等,未免太笼统,太成式化。

如果我们认真反思一下我们走过的法治历程,就会发现,当我们痛感“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状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时,我们的一个主要关注点就是中国如何结束“人治”走向“法治”,让我们痛斥“人治”的种种弊病时,认为源于西方的“法治”是万能的。

我们天真地想只要有了周密、详尽的法律,人们的行为便有章可循,社会秩序会井然有条,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也将迎刃而解。

一些人就源于传统的“德治”与“人治”等同起来,在否定“人治”的同时,也否定了“德治”,否定了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对现代法治所需的道德支持以及现实道德中的反法治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法律因此而成为单纯的形式,法治更无处生根。

如果使法治的种种努力大打折扣。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传统社会向现代商品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基于利益计算的法的非伦理性必然与传统伦理相冲突。

因此,要实现现代法治,就必须把现代法精神内化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法意识,并在正义原则上使法与伦理相统一,从而使法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

(3)我国是一个有着浓重儒家伦理传统的国家,民主和法制传统少,现代法与传统伦理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

现代法主张法律至上,道德为法律服务,儒家伦理则主张道德至上,法律为道德的辅助,汉代大儒董仲舒主张“刑者德之辅”(4),隋唐时期,“德主刑辅”已完全制度化;

儒家伦理主张“和为贵”,要求人们平争止讼,视诉讼为可耻,现代法则鼓励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视诉讼为很正常的事,无所谓不道德。

儒家伦理道德在社会变革的新形势下,虽然几经冲击,人们对包括儒家伦理在内的传统文化的批判大于褒奖,但在市场经济法制所倡导的平等、自由、竞争、正义等价值还没有得到普遍的理性体认,社会成员价值选择时明显地显示出迷茫的情况下,影响仍然深远。

况且历史与现实总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

社会普遍的道德处在这样一个受传统道德影响,一定程度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影响的状态中,在某些领域又不乏道德真空地带,对现代化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陌生感,,不能有效地将法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甚至消极地逃避法律、抵制法律。

可见,在法治进程中,由于社会道德同法不相吻合,甚至相背反,对法的实现产生一种不合作或抗力,道德不能支持法治,相反,阻碍法治发展。

相比之下,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与秩序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又是宗教、道德的基本精神,这些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道德和法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使法律在社会中获得普遍性的认同和极大的权威。

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如果只是把重点放在法律建设本身,而无视社会的道德,法治的种种努力将是徒劳的。

二、法治进程中道德的定位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二者的联系性表现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换句话说在法治运行各个环节都有道德活动的空间,都离不开道德的作用。

进而我们认为,在法治进程中道德是基础,它是立法的基础,执法的基础、守法的基础、社会治理的基础。

(一)立法的道德基础

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和基本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立法是法治运行的必要环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的一样,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5)立法的过程就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如果因此而认为,法的创制就是统治阶级随心所欲的杜撰,却是大错而特错了。

法作为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如董必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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