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24页word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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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杨庄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8

十四、杨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0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一、领导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4、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

5、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7、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工作。

三、职能部门责任划分

(一)人力资源科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杜绝禁忌症,把好入口关。

2、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早期发现禁忌症和职业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把好出口关。

4、负责各个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时间和人数计划。

5、做好确诊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及鉴定工作,落实职业病人相关待遇和医疗管理工作。

6、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卫生档案,并永久保存。

7、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8、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

(二)安监处职责范围:

1、负责监督检查矿属各单位对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贯彻制定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和职业卫生设施设置、使用情况。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各单位发生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

4、负责现场职业危害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及指导工作。

5、负责监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健全,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督办职业病人的工伤鉴定工作。

(三)技术科职责范围:

1、负责指导各单位针对矿井职业危害所用安全设施安装的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牌板等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工作。

(四)机电科职责范围:

负责制定和管理有毒有害物理困素、高温噪声部分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五)通风区职责范围:

1、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现场综合防尘工作。

2、负责定期开展综合防尘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3、负责井下各生产、辅助等作业场所的粉尘检测工作,并建立粉尘检测专用台帐,按期上报矿井防尘测定及防治情况报表。

4、督促各单位在采、掘、装、运、支等施工作业环节的综合防尘工作。

5、负责推广有利于综合防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应用。

6、加强对各单位对防尘、防辐射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职教办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并报送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备案。

2、负责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发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财务、经管部门职责范围:

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工作。

(八)工会职责范围:

1、监督、指导各个单位开展职业危害宣传、教育活动,对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监督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法规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防护用品。

3、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基层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督察。

4、参于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杨庄煤矿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安全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二0一三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淮北矿业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

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

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3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我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我矿实际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提高管理人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

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我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职业病危害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井下作业职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健康体检。

(4)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夯实职业病防治管理基础。

3、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

4、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及对重点单位的职业健康监察,消除职业病危害。

5、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

四、实施方案

我矿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五、验收与考核

明确责任与奖惩,确保每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标准分工要求,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现场的管理工作,现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理和实施,时刻保持达标要求,各部门工作到位,达到预期目标,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增强提高职工预防职业病防治意识,以达到控制、消灭职业病危害目的,特定制度如下:

1、人力资源科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井下各主要巷道、工作面环境危害因素监测由通风区负责实施,并提供监测资料,每半年在矿务公开栏公告一次。

(2)地面车间所管辖单位负责监测,并提供监测资料,每半年在科(区)务公开栏公示一次。

(3)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测结果,在确认后,10天之内公示于众。

4、安监处、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本矿组织的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6、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7、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杨庄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申报制度:

一、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的申报工作。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五、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杨庄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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