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讲义参考阅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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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本科生课程资源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课程讲义

学前教育专业本科

目录

绪论课程介绍 3

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5

第二章《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21

第三章《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29

第四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 43

第五章《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 55

第六章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 69

◆绪论课程介绍

一、《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核心目标

(一)从宏观上了解学前教育,有全局观

(二)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以此指导自己的教育观、儿童观、教师观以及教育实践

(三)能以自身的积极实践逐渐争取话语权

(四)通过政策分析方法锻炼与提升逻辑思维与分析问题的能力

(五)有效准备与应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二、《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两条主线:

学前教育领导管理类政策;学前教育教育教学类指导性政策

(二)四个专题:

1.改革发展70年: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政策流变

2.捍卫童年就是捍卫灵魂:

儿童权利的尊重与守护

3.知法守法、以法为器:

幼儿园合法权益与法律维护

4.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农村学前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三)八项法规:

1.《儿童权利公约》1989(重点)

2.《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

3.《幼儿园工作规程》2013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重点)

5.《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重点)

6.《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2012(重点)

7.《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2011(重点)

8.《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2014

三、《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组织形式

(一)教学方法:

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小组汇报方式相结合

(二)组织形式:

班分为8个小组,认领以下学前教育法规政策:

1.儿童权利公约(1组):

小组搜集有关儿童四大基本权利的案例(可文字、录音、视频),并分版块进行分析,体现了何种儿童权利?

如何分析实践中的问题?

2.幼儿园管理条例(2组):

A组搜集有关幼儿园管理方面的相关案例,如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相关法律程序等,并进行分析;B组重点搜集幼儿教师需要了解的幼儿常见急救知识及其防护。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1组):

小组请找出你们认为纲要理解中的重点和难点,并用几组案例进行分析。

4.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1组):

小组找出一个或两个领域,并用多种形式的案例说明你们是如何理解的,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

5.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2组):

完成2个任务,一是通过一段视频记录10个左右教师对学前教育的认识,重点分析其师德与专业知识;二是通过一段视频捕捉能反映幼儿教师专业能力的场景,如处理幼儿冲突等。

6.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1组):

搜集具体做法,有关农村如何有效开展教育教学。

如大班额如何集体教学,游戏如何开展,艺术教育进行,区角设置。

四、《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参考资料

1.《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杨莉君.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李生兰等.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4.《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李季湄,冯晓霞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

5.《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6.《幼儿园教师必知的60条教育政策与法规》,洪秀敏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

五、《绪论》部分参考拓展性资料

《盗火者——中国教育改革调查》第一集,《回归人的语文》。

经典片段分享:

“一个小男孩在退潮以后的沙滩上捡小鱼,看到一条小鱼就把它捡起来扔回大海。

沙滩上全是小鱼,有人就跟他讲,你一个人怎么捡得过来?

这个小孩说,对这条我扔回大海的小鱼来说,就是全部。

”我们不能做需要很大能量的事情,但是我做好我自己的事情,力所能及做好自己的事情。

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概述

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内涵与特征

(一)教育法律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内涵: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2.特征:

一是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

教育活动规范可以出自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出自学校或教师,但其对教育活动的制约有限,不具有国家意志。

而教育法律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用来明确教育活动的方式,如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等,并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效果。

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教育是一项义务,其典型特征是免费与强制,这并非教育本身的特点,而是法律所赋予的。

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宗教戒律、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对人和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百善孝为先”,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们的实施都是依靠信仰或道德去遵守,有些依靠成员的自觉自愿,还有些依靠舆论来实施。

而法律则不同,其被主体明确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义务必须要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是形式上兼具分散性与统一性。

集中式也称为法典式,即以法典的形式相对集中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并对其作出系统安排,如《教育法》就具有这样的法典性质。

但由于教育具有复杂性,一部法律不能囊括所有的教育法律规范,就需要分散式,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四是内容上兼具稳定性与发展性。

教育法律的内容涉及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教师教学活动等,明确政府、学校、社会、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多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但同时,教育是与时俱进的,不同时期教育的目标不同,教育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异,如原来强调的是教师时绝对的主体和权威,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而现在却强调师幼互动,强调教师是研究者、引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等。

(二)教育法规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内涵:

教育法规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特征:

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其原因在于一些重大问题,必然要深思熟虑从长远出发,至于一些具体的阶段性目标,可以具有灵活性;第二,教育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面非常广泛,要协调各方利益,在某些问题上,既要讲原则,又要灵活变通。

如民促法中规定可以收取合理回报;第三,我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这都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是针对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规调整教育主体关系、规范教育活动,其作用决定了其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必须具体明确。

一旦情况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原有教育法规,以反映新情况、确定新规则。

三是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

我国的教育法规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经验及教育法规中的某些内容,但同时这种借鉴是有选择的,我国的教育法规既要符合中国实际,也要表现出较高的国际水准,使得当代教育现代化的趋势在教育法规中得到反映。

(三)教育政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内涵:

有关教育政策有三种递进的界定,一是政策是某种行为准则、计划、文件、谋略,方案或措施,是需要执行或遵守的“文本”。

二是政策是某种有目的地进行价值分配、处理问题或实现既定目标的复杂过程,大部分是把政策理解成为一个动态的线性过程,一条从目标到结果的直线。

三是不仅仅是某个特殊的文本,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一个既有过程又有结果的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后相继的复杂“周期”(policycircle)。

2.特征:

一是教育政策作为一种政治选择,因此一定具有政治上的价值选择,任何一个国家政体和国体下的政策,一定是执政党的利益所向。

二是教育政策中一定含有利益分配,因此就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例如之前重点分析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就牵涉到国家层面、农村层面、高校层面以及个人层面的多种利益分配,每个利益群体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因此才有了对话的基础。

三是从制定过程来看,教育政策具有动态性,即任何政策的形成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毫无基础,政策的制定是有周期性的。

比如纲要的制定,建国初期国家就制定了1952年纲要,后1981年也出台纲要,而2001年纲要正是在这些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四是从政策所面对的问题来看其具有一定的特殊复杂性。

首先,教育政策活动具有复杂性(柯伯思)。

教育政策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社会成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公众对教育系统比其他社会系统更熟悉,更具有发言权;教育领域的权力比其他社会领域更为复杂和分散;教育过程目标具有多样性(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

其次,教育政策利益分配的特殊性。

资源配置以实现公共性和社会公平为最基本的目标;利益分配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身心发展机会、条件和资格的认定(发展权利分配、发展机会分配、发展条件分配、发展的资格认定)。

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一)三者的主要联系

1.目的一致性,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行为准则。

三者都以宪法为依据,是国家和政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表现,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其作为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指明了教育的方向、程序标准和条件,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2.形成的连继性。

教育法律、法规都是建立在相对稳定有效的政策基础上。

教育政策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法律法规是在教育实践中,通过总结成熟经验和认识而形成的,都是从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性、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政策,以及实践获得巨大成功的教育政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法律法规是政策的定型化。

3.内在的约束力。

教育法律一旦形成,就成为法规政策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教育法律法规一旦形成,又对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

政策不仅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且还要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

(二)三者的主要区别

表1-1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主要区别

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纵向第一层次,教育法。

其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

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处于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教育部门法。

其主要协调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目前主要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从学制上看,唯独缺乏学前教育法。

第三层次,由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其主要是为实行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其也用于解决较为具体的、教育法和单行法没有规范的问题,并有相应的宪法和法律授权,也可以由行政法加以调整。

属于这一层次的主要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又称国十条。

第四层次,由省市自治区的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一类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其主要是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各地都有其地域内的多种学前教育政策规定。

第五层次,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规章——教育规章。

其主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可因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决定其内容。

如教育部门颁布的禁止开办学前班、兴趣班的相关规定等。

从以上学前教育所处的层次来看,其主要是位于第三层次,如果将宪法加上,则属于第四层次,相对较低的,也是学制中唯一缺乏的第二层次单行法。

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第二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七十年:

关键性政策及其流变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百废待兴(1949-1956)

(一)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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